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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滑翔傘過程中不慎被掛在高壓線上,緊急停電救援造成養殖戶魚塘的魚苗死亡,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近日,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緊急避險責任糾紛案,判決飛行愛好者小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滑翔降落失誤 掛在高壓線上
2022年6月24日,小清在某航空服務公司工作人員的安排下,到臺山市某高空區域體驗滑翔傘?;柽^程中,小清未能順利降落,掛到離地約90米高的高壓電線上。當地供電公司在接到險情通知一個半小時后,緊急采取停電措施配合救援,并在停電10分鐘后向受影響的用電戶發出停電通知。因臨時停電,導致當地某漁塘養殖的魚苗因缺氧而死亡。后協商未果,養殖戶張某以停電導致魚苗死亡、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將小清、航空服務公司和供電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1萬余元。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其為保護小清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采取停電措施屬于緊急避險,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小清則認為,原告張某的損失系因供電公司停電行為造成,其非供用電合同相對人,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構成緊急避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告供電公司因小清掛在高壓線上而采取停電措施是否構成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險行為。本案中,小清在體驗滑翔傘過程中由于指揮、操作不當被掛在了高壓線上,小清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險情已經現實發生。供電公司為使小清的人身免受危險,緊急停電支持救援,該避險措施具有緊迫性及正當性,且原告魚苗死亡的損失小于小清可能遭受的人身損害,供電公司采取的措施應屬緊急避險。
避險責任如何分配?
法院認為,關于本案中原告經濟損失的承擔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小清作為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應就相關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由于供電公司從接到險情通知到采取緊急停電措施,中間間隔一個多小時,但供電公司斷電10分鐘后才通知用電戶,造成涉案漁塘損失的擴大,屬于避險措施處理不當,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認為,張某作為專業養殖戶,其理應知道自備應急電源或采取其他增氧措施以應對停電風險的必要性,但其疏于防范導致魚苗死亡,故對損失的擴大亦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另外,航空服務公司作為涉案場地的經營者、管理者,在沒有為小清報備飛行且指揮降落失誤的情況下導致事故發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小清賠償義務范圍內的部分補充責任。
綜上,臺山法院判決小清承擔80%的賠償責任,供電公司和張某各自承擔10%的責任,航空服務公司在小清上述給付義務的20%范圍內向張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小清、航空服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引起險情發生者應對損失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實施的犧牲其他較小利益的行為,該行為具有其正當性和合法性,是免責或減輕責任的情形之一。如此,緊急避險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存在威脅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現實急迫危險;二是采取避險措施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三是避險措施未超過必要的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緊急避險制度,該制度屬于民法典體系中的基本規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本案系因飛行愛好者在滑翔過程中被掛高壓線,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路所有人和管理者,對高壓線路負有管理義務,在高壓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下,不得已犧牲其他用電戶較為不緊急的利益,采取停電措施協助救援,成功避免了危險,該行為確有其正當性,屬緊急避險,應作為減輕責任的情形。同時,供電公司接到險情時,理應清楚預見緊急停電幾乎是必須采取的協助救援措施,從事件發生的時間線來看,供電公司也有充足的時間提前通知用電戶,但其直至停電10分鐘后才發出停電通知,造成了漁塘經營者的損失,屬于避險措施處理不當,理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表示,近年來,跳傘、滑翔等極限運動因其獨特的冒險性和刺激性,成為備受青年群體青睞的“打卡”項目。在此提醒,在體驗極限運動時一定要注意服務機構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是否按規定報備等,同時注意運動期間的人身安全,避免將自己陷入危險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