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有效的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是人民法院提升辦案質效、完善審判管理、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對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進行了重構。新指標體系經半年時間試點,2024年1月起在全國法院正式施行。
這套指標是否足夠科學、精準?相關指標能否全面檢視審判執行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效果?
近日,最高法印發修訂后的《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再次優化調整、減量“瘦身”,相關指標從26項減至18項,精簡比例達三分之一。
改革,需要不止一次“投石問路”。只有聽取一線聲音,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糾偏正向,才能讓改革真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9月初,最高法審判管理辦公室依托在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分院進行的“全國法院審判管理培訓班”,向300名參訓人員發送了《關于地方法院案件質量評價、人員業績考核工作調查問卷》,并召集北京、河北、山西等19?。ㄊ校┑娜壏ㄔ汗?2名審管條線同志座談交流,聽取意見建議。9月中旬,最高法又組織三個調研組,分赴6個省份,以問卷調查、座談交流、個別訪談等方式,聽取三級法院干警對精簡指標、為基層減負的意見建議。
深入調研 摸清“健康度”,調整“體檢表”
“在開展審判質量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以數字論英雄’‘一切向排名看’的思想?”
“是否存在以優化指標數據為目的,非正常辦案、違法違規辦案、虛報數據、偽造數據等現象?”
“您認為當前指標體系中最有指導意義或者實踐價值的指標是哪些?應當取消的指標是哪些?哪些指標需要優化完善計算公式或者業務口徑?”
……
9月以來,全國法院審判管理培訓班的參訓干警和廣東、海南、陜西等省份的部分基層干警均收到了這份調查問卷。
緊扣基層法院“累點”,直擊基層負擔“痛點”,調查問卷內容直指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在施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指標打下基礎。
“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是審判管理的重要抓手?!闭憬〗B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娜表示,最高法對于質量、效率、效果三大類指標設置了合理區間,對審判質效進行多層次評價,能更加科學、精準、有效促進審判管理工作。
“指標體系作為提升審判質效的風向標、體檢表作用毋庸置疑?!备拭C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陳靜表示,指標體系實施以來,甘肅武威當地法官的審判理念和審判管理理念有了巨大轉變。
問卷調查顯示,90%以上的法院干警認為指標體系是分析研判審判運行態勢、開展審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助推嚴格公正司法,很有必要,應當完善好、運用好,充分發揮促推提升審判質效的作用。
既然選擇開門納諫,就要真正做到“問”到實處、“查”出實情。指標體系在地方法院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最高法要指導各地法院做實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上級法院對下使用指標時應照顧各地差異性”“應避免指標運行過程中過度追求數據”……分析更多基層反饋的情況后,最高法組織開展深入調研,全面聽取了三級法院意見。
近日,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再次迎來“瘦身”“精調”。隨著修訂后的《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印發,最高法進一步精簡現行指標,改進數據通報機制、降低通報頻次。本次修訂后,指標體系從26項減少到18項,部分指標的業務口徑、合理區間參考值也作了優化調整。
同時,最高法還決定全面取消立案、執行等具體工作條線的質效評估指標,只保留精簡后的指標體系這“一把尺子”,將為基層減負做深做實。
對癥下藥 聚焦提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滿意度
人民群眾的評價是檢驗改革成效的“試金石”。
調研中,最高法把群眾滿意度作為工作標準,在深挖細查中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
“上訴是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一審案件被改判、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糾錯職能的體現?!弊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趙欣表示,部分地區為提升指標將一、二審法院作為整體進行評價,二審功能受到限制。
多地法院表示,一味要求降低發改率,會妨礙二審法院糾錯的功能和職能。
本次修訂中,針對一些法院過度追求“低改發率”甚至“零改發率”的做法,最高法將一審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分別合并調整為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再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引導中級以上法院在糾偏糾錯時,樹立“當改則改、慎重發回、定分止爭”的工作理念,盡可能依法直接改判,減少不必要甚至不負責任的發回重審,防止程序空轉,尊重和維護當事人訴權。
“不能為了優化指標,影響當事人對法院的評價?!?/p>
“不能過于關注指標達標率和排位,違背司法規律?!?/p>
“不能為了追求訴前調解成功分流率和訴前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達標’而強推調解、不及時立案?!?/p>
……
調研顯示,只有做實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才能切實實現案件質量、效率、效果的全面提升。
經充分調研論證,最高法對訴前調解成功分流率和訴前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設置了更趨合理的區間參考值,促推多元解紛、有效分流,該立案的及時立案,做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讓調解工作貫穿訴訟全程,切實減少群眾訟累,實現優質高效解紛。
“決不能為了‘數據好看’而讓群眾‘事情難辦’,更不能本末倒置,將審判執行工作變成‘圍著數據轉、奔著數據干’?!弊罡叻▽徆苻k負責人表示,指標體系是對照人民群眾對審判質量、效率、效果的需求設置的,目的就是讓各級人民法院定期檢視問題、改進工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減負松綁 助力基層法院法官“輕裝前行”
指標體系是對各省級地區整體審判質效的全面檢視,是客觀反映審判工作的“體檢表”。
推出指標體系之初,最高法強調“參考區間僅用于省級區域的整體評估,不得套用于某一層級、某一法院”。
此次指標的修訂,彰顯最高法黨組遵循司法規律、切實為基層減負的決心。
“我們用指標體系測算過法官的排名,與真實情況背離,如果簡單套用,將挫傷部分優秀法官的積極性?!北本┦械诙屑壢嗣穹ㄔ簩徟泄芾磙k公室主任祝興棟表示,應切實發揮指標體系“體檢表”功能,不能將辦案指標簡單用來考核法官個人。
“基層法官工作負擔確實比較重,期待為基層減負的理念和要求能夠盡快落實到位?!鄙虾J衅胀訁^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于凱表示,期待減少針對基層法院的繁雜重復、不必要的考核指標。
“數據通報頻次不宜太高?!?/p>
“能否取消張榜排名,防止跟風攀比?!?/p>
“任何工作的開展都要圍繞審判,要切實給法官減負?!?/p>
……
調研中,為基層真減負、減真負已成為一線法官的普遍期待。
最高法在此次指標修訂中明確要求,高級、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展本轄區審判質效考評工作中,不得在修訂后的指標體系之外增加其他考評項目,正在使用的應當檢視、取消,堅決杜絕加碼考評、重復考評。
本次修訂內容還包括通報和運用機制。最高法將減少通報頻次,每季度數據會商后,隨會商紀要下發指標數據通報。通報的僅是相關高級人民法院轄域內審判執行工作的運行情況,不涉及其他地區,更不包括排名信息。
“指標的功能重在評價和促推,決不能‘唯數據論’,額外增加基層負累?!弊罡叻▽徆苻k負責人表示,為基層減負工作必須把“減”和“簡”抓準抓實,以符合司法規律作為基本考量,進一步松綁解繩卸擔子,助力基層輕裝上陣,激勵廣大干警更好干事創業、擔當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