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從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到承攬合同、勞務合同,合同當事人往往需要約定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保證。但,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很多當事人容易混淆甚至會錯寫?!岸ń稹迸c“訂金”是不同的法律術語,約定“定金條款”與“訂金條款”產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李某2021年看到出租廣告,便與出租人王某聯系詢問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轉賬王某1.3萬元訂金,王某同意并接受轉賬。后由于雙方未簽訂租房協議,且王某不愿意退還給1.3萬元,故李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楚縣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在李某向王某轉賬支付1.3萬元時,雙方并未達成確定性的、在將來特定時間內要簽署租賃合同的合意,因此談不上有需要擔保的特定行為。其次,在短信和微信里,李某均將該1.3萬元寫作“訂金”,而非“定金”,應當說,無論是從字面含義理解,還是從交易習慣解釋,該兩者的含義都是明顯不同的。王某從未就此提出過異議,且當即接收了該1.3萬元。故在王某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在款項交付時,對該1.3萬元的性質明確約定了定金處罰條件的情況下,其主張定金權利的抗辯意見,無法無據?,F李某要求王某退還1.3萬元訂金之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王某退還李某訂金1.3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定金”與“訂金”雖然都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錢,但是法律效果卻有天壤之別。
“定金”是一個法律術語,而“訂金”是一個生活中的習慣用語,實際上就是“預付款”;
“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屬于金錢擔保,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不屬于債務的履行范疇,而“訂金”屬于債務的履行范疇,不具有擔保性質;
因“定金”的交付而成立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系獨立于且從屬于主合同(比如買賣、租賃、承攬等)的另一個合同,而“訂金”的交付屬于主債的履行,系單方行為,不另外成立一個獨立的合同,無所謂主合同、從合同關系。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而“訂金”可以分期支。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主合同達到嚴重程度,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則無此效力。在標的物正常交付的情況下,交付“訂金”的一方只需要補交剩余的款項即可。在交付標的物的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如果交付“訂金”的一方解除合同,那么,他有權請求返還“訂金”;如果他不解除,則有義務繼續交付剩余的價款。
法官在此提醒,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使用的詞句要精準、有邏輯性,約定的內容要明確、全面,避免前后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比如交付的錢款的性質要明確約定“定金”還是“訂金”,同時約定好相應的法律后果,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