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2024-18-1-174-001
關鍵詞 刑事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虛假證明文件 出售“環評文件資質頁” 主觀故意 情節嚴重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鑫為牟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共謀成立公司并出售“環評文件資質頁”(主要包括《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編制情況承諾書》《編制人員承諾書》《編制單位承諾書》《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環評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等材料)。林某鑫指使被告人汪某在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先后注冊成立兩家環評公司,林某鑫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經他人介紹,持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被告人靳某燕等人掛靠在上述公司。靳某燕收取費用3.5萬元,并根據林某鑫的要求提供生活照片,用于偽造環評文件中環評工程師到項目現場踏勘的證明,但未實際參與環評報告編制、審核和簽名。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過他人招攬業務,在被告人靳某燕等未實際參與編制環節、未開展環評工作的情況下,偽造環評工程師簽名,將加蓋上述公司印章的“環評文件資質頁”,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被告人汪某、谷某歡出售給他人,用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林某鑫等人以上述公司名義出售“環評文件資質頁”,供他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48份、環境影響報告表879份,獲利79.91萬元。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有25份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存在遺漏環境保護目標、隱瞞生態保護區等質量問題,所涉項目的環評文件批復已被環評審批部門依法撤銷,相關項目因此被責令停產停業。
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魯0215刑初18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林某鑫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汪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谷某歡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靳某燕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鑫作為承擔環境影響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伙同被告人汪某、谷某歡、靳某燕,在未實際開展環評業務,亦未參與編制環評報告的情況下,出售“環評文件資質頁”,為他人以涉案環評公司資質、名義編制虛假的環評文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關于虛假證明文件的認定,經查,具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質的被告人靳某燕等未實際參與編制環節,涉案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系偽造環評工程師簽名。經環保部門組織專家復核認定,涉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項目涉及生態敏感目標錯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不實、隱瞞生態環境保護區,以及未開展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等問題。上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基礎資料不實、關鍵內容遺漏、數據結論錯誤等嚴重質量問題,無法客觀反映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虛假證明文件”。
關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主觀故意,經查,涉案環保公司及相關人員未開展任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而是徑行倒賣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資質頁,用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根據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技術人員現場踏勘、開展環境現狀調查等活動。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違反上述規定,未到涉案項目現場踏勘,未實際參與環境現狀調查,直接出售“環評文件資質頁”,為他人以上述公司資質、名義編制虛假的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提供幫助,依法認定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主觀故意。
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過出售《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等“環評文件資質頁”,為他人以涉案環保公司資質、名義編制環評文件提供幫助,違法所得79.91萬元,涉案環評文件共計927份,涉及多個省市、眾多行業領域的建設項目,擾亂環評市場秩序,破壞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生態環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經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直接出售“環評文件資質頁”,供他人冒用資質、編制虛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
一審: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2023)魯0215刑初188號刑事判決(2023年5月25日)
對“環評報告販子”的定罪量刑規則
——《林某鑫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入庫編號:2024-18-1-174-001)》解讀
囗 張豪杰 王方憲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是專業嚴謹的評估論證,被稱為在發展中守護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是防范環境風險的法治保障,對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等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載體,具有社會公信力。
由于正常的環評工作專業性強、工作周期長、費用較高,一些不具備資質的環評公司開始通過非法購買“環評文件資質頁”,在較短時間內以較低的成本制作形成環評文件。此種模式被環境影響評價行業部分從業人員效仿,并呈現專業化、鏈條化趨勢,造成環評行業混亂,更為生態環境安全埋下隱患。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林某鑫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入庫編號:2024-18-1-174-001)》即是全國“環評造假”入刑第一案,并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兩會工作報告。本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確:“承擔環境影響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直接出售‘環評文件資質頁’,供他人冒用資質、編制虛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边@就對相關環評造假案件的處理規則作了明確,為類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F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關于虛假證明文件的認定
虛假證明文件,既包括偽造的證明文件,也包括內容虛假、有重大遺漏、誤導性內容的文件。對虛假證明文件的認定應當兼顧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實質內容虛假的證明文件因存在數據、結論等方面的內容虛假,從而無法對證明事項起到證明的作用,屬于虛假證明文件。而偽造的證明文件本身就缺乏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天然屬于虛假證明文件,即便其實質內容與事實相符,但因其系偽造,也應當認定為虛假證明文件。承擔環境影響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在不參與任何實際環評業務的情況下,將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資質、簽名等材料提供給無資質人員,以此制作出虛假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并使用的,屬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
本案例中,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過偽造“掛靠”環評工程師的簽字向他人出售“環評文件資質頁”,購買者將購得的“環評文件資質頁”與自行編寫或委托他人編寫的無資質的環評報告一同膠印成冊,形成完整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此種方式,在短時間內形成了近千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相關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其中25份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存在遺漏環境保護目標、隱瞞生態保護區等質量問題。林某鑫讓被告人靳某燕等環評工程師將資格證書掛靠在公司,掛靠環評工程師從不參與任何環評業務,林某鑫等人既不具備環評專業知識,也不開展任何實質性環評業務,在“環評文件資質頁”上偽造簽字,通過出售偽造的“環評文件資質頁”牟利,對購買資質頁后將要形成的環評文件不加任何審核和甄別,處于完全失控的狀態,使環評制度形同虛設。此種行為模式下,環評工程師、公司人員均未參與任何實際環評業務,且通過偽造簽字的方式制作環評資質頁,導致上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出現基礎資料不實、關鍵內容遺漏、數據結論錯誤等嚴重質量問題,無法客觀反映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故而以此形成的環評文件應當認定為偽造的環評文件,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虛假證明文件。
二、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成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由于虛假證明文件的種類繁多,涉及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眾多行業領域,不同行業領域的虛假證明文件又有各自的特點,因此應當根據證明文件類型、文件數量、業務領域、造成的經濟損失、對經濟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判。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是對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一種前置性風險防范措施,虛假的環評文件可能造成很多短時間內難以顯現的潛在危害后果。因此,對于提供虛假環評證明文件案件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還應當著重考慮對所涉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及風險隱患。
本案例中,被告人林某鑫等人的犯罪行為對環評行業市場秩序的破壞尤為明顯。幾名被告人在短時間內制作了大量的虛假環評文件,嚴重破壞了環評行業的市場秩序,致使輿論認為這種環評制度淪為形式主義。此外,涉案虛假證明文件數量多,涉及建設項目的范圍廣,對生態環境帶來的風險隱患高。本案例涉及全國26個省份927個建設項目,所涉項目的環評文件批復已被環評審批部門依法撤銷,相關項目因此被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并且,所涉部分建設項目處于水源保護地、生態保護區內,項目一旦建成,將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傊?,幾名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環評市場秩序,危害生態環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順帶提及的是,2023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條明確列舉“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并設置了“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兜底項。雖然本案例判決時間是在上述司法解釋施行以前,但是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情節嚴重認定標準的規定及精神,故本案例依然對當下的類似案件裁判具有參考指引價值。
此外,本案例涉及環評公司經營者、掛靠環評工程師、居間介紹人等眾多人員。人民法院依法對環評行業造假行為進行全鏈條懲治,彰顯了對環評領域造假,特別是對“環評報告販子”“零容忍”的堅決態度,為鑄牢守護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ㄗ髡邌挝唬荷綎|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