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張某非法制造火藥槍兩支,放在家中。2020年,張某將其父遺留的五千克黑火藥非法儲存在家中。2023年,公安機關查獲其黑火藥后,張某將其制造的兩支火藥槍主動交給民警。
【分歧】
張某第一個行為符合非法制造槍支罪的犯罪構成,且吸收了非法持有槍支罪,第二個行為符合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構成。對張某應當定什么罪,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張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應當數罪并罰。主要理由:(1)犯罪客體不同。張某非法制造槍支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張某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行為方式、犯罪對象不同。張某實施了非法制造槍支的行為和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二者沒有任何關聯,是實質的數罪。若對其數罪并罰,并不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3)若對其數罪并罰,可以準確認定張某非法制造槍支罪有自首情節、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無自首情節,避免認定自首的尷尬,可以促使量刑的精準化。
第二種意見:張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儲存槍支、爆炸物罪,不能實行數罪并罰。主要理由:(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選擇性罪名,而不是并列罪名。(2)張某的兩個行為只構成一罪,不是異種數罪,也不是同種數罪,不具有數罪并罰的前提。(3)是否認定自首情節,和如何確定罪名無關,不能為了認定某個量刑情節而隨意改變罪名。
【評析】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分客體的意義有限。其犯罪行為和犯罪對象有多種組合,非法制造和非法儲存是等價的,槍支和爆炸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等價的(不同種類的槍支和不同種類的爆炸物的立案量刑標準有所不同),非法制造槍支罪與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是同種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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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罪數的判斷標準,一般采用“犯罪構成說”。而數行為符合基本構成,也符合與基本構成相對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加重或減輕的犯罪構成、選擇的犯罪構成的,視為符合同一基本構成,觸犯同一罪名。
表面上看,張某實施了非法制造槍支的行為和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分別符合兩個罪的犯罪構成,其實都符合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基本構成,只成立一罪。張某先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又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是連續犯,不是同種數罪,也不是異種數罪。盡管兩個行為之間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只要未超過前一犯罪的追訴時效,仍然可以組成一個選擇性罪名。既然張某的行為只構成一罪,當然談不上數罪并罰。
?。ǘ┻x擇性罪名在個案中的確定
選擇性罪名的適用,主要為了避免重復評價和數罪并罰,仍可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失效)《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規范性文件來看,選擇性罪名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則:(1)對不同犯罪對象分別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并列確定罪名,不實行數罪并罰。(2)應按照所實施的性質不同的犯罪行為并列確定罪名,不實行數罪并罰。(3)罪名不以行為實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表述。
為方便讀者理解推論,不妨舉例說明。例一:湯某拐賣兒童一人,一年后拐賣婦女一人。湯某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例二:湯某販賣大麻30克,一年后走私海洛因10克。湯某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例三:湯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一年后買賣國家機關公文,一年后又變造國家機關證件。湯某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不實行數罪并罰。例四:湯某盜竊甲的尸骨,一年后侮辱乙的尸體,一年后又故意毀壞丙的骨灰。湯某構成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究其根源,第一種意見錯誤地理解了選擇性罪名與罪數的關系,把非法制造槍支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當成了不同種罪行,當成應當數罪并罰的同種數罪的情形。第一種意見只停留在分析實質的一罪且產生了錯誤,未進一步分析處斷的一罪??赡苡腥苏J為,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屬于選擇性罪名,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爆炸物是虛假的選擇性罪名,如此則問題愈加復雜,并不可取。
張某非法制造槍支兩支,又非法儲存黑火藥五千克至案發,是同種罪行,并列確定罪名是非法制造槍支罪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只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選擇性罪名。從犯罪行為、犯罪對象來看,應當把非法制造和非法儲存并列起來,把槍支和爆炸物并列起來,不以行為實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因此,張某的準確罪名是非法制造、儲存槍支、爆炸物罪,不實行數罪并罰。需要注意的是,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無關,因為該原則不適用于法律適用爭議,不是必須采用對被告人有利的解釋。張某因非法儲存爆炸物到案后,主動交出槍支,和主動交出其他爆炸物沒有本質區別,屬于如實供述同種犯罪的范疇,不成立自首,但對量刑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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