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侵權人獲相應賠償后,是否可以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
小霞2020年6月進入某醫療機構工作,雙方未簽訂有書面合同,該醫療機構一直未給小霞購買工傷保險。2021年6月6日,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平南縣商業大道路段時,與上班途中由小霞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小霞受傷。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霞在此事故中無責任,李某在此事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2022年6月2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小霞為工傷。2023年5月經貴港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小霞的傷殘等級為捌級,工傷保險部門核定小霞的工傷保險待遇為20.9萬元;小霞認為自己被認定為工傷,應當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要求原工作單位進行賠償,但原工作單位拒絕向小霞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為此,小霞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后原工作單位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平南法院。
小霞認為,在該起事故中,自己已認定為工傷,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雖已取得李某的3萬元交通事故賠償款,但并不影響自己繼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原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賠付。原工作單位認為,小霞已向李某主張賠償,并已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款3萬元,工作單位認為不需要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給小霞。
小霞與某醫療機構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小霞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某醫療機構作為承擔小霞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小霞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小霞有權向原單位依法主張工傷待遇。綜上,平南法院判決某醫療機構作為承擔小霞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小霞所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官說法
關于小霞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原工作單位是否還需要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基于同一損害事實而產生,但兩者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兩者之間并不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