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等八人盜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七王墳墓葬。9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分處罰金。
2023年6月間,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韓某合謀盜掘位于本市海淀區的七王墳墓葬(即清道光皇帝第七子醇親王奕譞之墓,又稱醇親王墓,系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后,被告人王某糾集被告人朱某、李某、王某、李某負責實施盜掘墓葬,被告人韓某糾集被告人石某、邢某負責出資和購買盜墓設備。被告人王某、韓某等人經事前踩點后,確定墓址及盜墓方案。
2023年6月26日20時許至23時許,被告人王某、韓某伙同朱某、石某、邢某、李某、王某、李某,攜帶探針、尖頭鎬、抽水機、電鉆等盜墓工具,盜掘七王墳墓葬。其中,被告人韓某、石某、邢某一伙人負責放風,被告人王某、朱某、李某、王某、李某一伙人負責清理盜洞口樹枝、被子并潛入盜洞探尋墓葬,因所盜掘的墓葬已被盜掘,被告人未盜取到文物。八名被告人于2023年6月27日被抓獲到案。
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針對在案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等八人盜掘具有歷史價值的古墓葬,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部分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無罪、犯罪預備等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無證據支持,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犯罪未遂等情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提醒
古墓葬作為人類活動的實物遺存,從不同側面和領域揭示了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生活、文化習俗、藝術美學,體現了古人的社會關系、文明發展、技術水平,它是連接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歷史文化紐帶,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盜掘古墓葬的行為方式集盜竊和毀損于一體,古墓葬不可再生、無法復制,一旦受損則無法挽回,亦會使未出土的文物脫離特定環境而失去珍貴的科學價值。我國依法嚴厲打擊盜掘古墓葬犯罪,是保護文物、制止倒賣文物犯罪活動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