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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2024-09-05 10:29:39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仲裁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解決經貿投資爭議的重要途徑。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作出重要決策部署?!笆奈濉币巹澓汀痘浉郯拇鬄硡^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制度,充分發揮司法支持和監督仲裁的職能作用,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對于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深化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公正高效辦理各類涉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2019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1000余件。截至2024年4月,僅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已向內地法院提出保全協助申請119份,涉及標的金額超過300億元人民幣,內地法院從受理協助香港仲裁的保全申請到保全措施執行完畢的平均期限為28.3天。本次發布的6件典型案例既包括申請確認涉港仲裁協議效力案件、協助香港仲裁的保全案件,也包括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生動展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進國際仲裁高質量發展的司法立場。

            一是以便捷高效的保全協助保障香港仲裁的順利進行。仲裁保全對于保障仲裁程序順利進行以及仲裁裁決的最終執行具有重要作用。案例1中,內地法院優化協助保全機制,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保全協助,并使得仲裁申請人其后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案件得到快速處理以及順利執行,為兩地司法互助提供了有益示范。

            二是支持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解決糾紛。仲裁協議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啟動程序的前提性條件。案例3準確適用仲裁協議沖突規范,認定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為仲裁協議效力準據法,進而適用香港《仲裁條例》確認案涉仲裁協議有效。案例4依據香港《仲裁條例》中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構成要件進行解釋,認可當事人通過援引方式達成仲裁協議。案例5準確查明香港法律,尊重當事人在港仲裁意愿,針對表述不規范的仲裁協議予以合理解釋,明確協議約定所指向的仲裁機構的含義。上述三案的處理凸顯了內地法院準確適用仲裁協議準據法、支持當事人選擇在香港進行仲裁,促進仲裁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

            三是便利香港仲裁裁決跨境執行。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公正高效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有力促進香港建設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案例2尊重當事人合意將仲裁庭變更為獨任仲裁員的約定,保障仲裁意思自治。案例6準確認定仲裁裁決籍屬,并尊重仲裁庭依據仲裁規則頒發仲裁程序令及針對當事人違反仲裁程序令的行為作出的相關決定。上述兩案的處理彰顯了依法支持和保障香港仲裁程序、便利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依法得到執行的鮮明司法態度。


            案例1優化機制高效辦理保全協助案件  保障香港仲裁裁決順利執行—— G公司申請協助仲裁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0日,注冊在開曼群島的G公司和V公司簽訂了《貸款協議》,并約定“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相關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后雙方因履約發生糾紛,G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V公司和美籍居民蘇某為被申請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又于6月9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提交了保全申請書、仲裁協議等相關材料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出具的函件(掃描件),并提供了財產保全擔保。G公司陳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無法快速通過郵寄方式轉遞相關材料。

            【處理結果】

            蘇州中院受理G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后,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工作郵箱發送電子郵件,及時核實材料和案件的真實性。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回郵確認,蘇州中院于2022年6月13日即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于2022年6月16日依據該裁定查封了被申請人V公司和蘇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權。

            2023年11月21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案涉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其后,G公司又向蘇州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蘇州中院審查認為案涉仲裁裁決符合《安排》《補充安排》規定的應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遂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協助仲裁保全的一宗范例。該案的審查時值疫情期間,蘇州中院充分考慮到仲裁財產保全需求的緊迫性以及疫情期間從香港向內地轉遞材料的客觀不便,靈活采用郵件方式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核實確認材料的真實性,于一周時間內完成審查、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等各項流程,其便捷高效的工作方法獲得了仲裁機構和當事人的高度評價。其后,處理實體爭議的仲裁裁決亦得到蘇州中院的認可和執行,充分體現協助保全有效促進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順利執行的功能。

            【案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5財保146號


            案例2尊重當事人仲裁程序選擇權  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某金融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11日,某金融公司與某制鹽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約定“任何爭議均應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最終解決。仲裁地點為香港,仲裁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币蚰持汽}公司未按約定清償借款,某金融公司遂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仲裁裁決,某金融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裁決。某制鹽公司提出《貸款合同》約定仲裁庭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指定獨任仲裁員,與約定不符,違反《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仲裁庭的組成與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符”的規定,故仲裁裁決不應予以執行。經查,案涉裁決書載明雙方當事人寫信請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任命仲裁員,保某先生被任命為案涉爭議的獨任仲裁員后,雙方又通過一封共同簽署的信函對此任命進行確認。

            【裁判結果】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仲裁庭組成雖然改變了《貸款協議》中有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原始約定,但對由獨任仲裁員進行裁決的該項改變系經雙方同意后達成的一致意見,且某制鹽公司亦沒有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相關規定在仲裁過程中對獨任仲裁員的任命提出異議。案涉仲裁裁決有關獨任仲裁員的任命不構成違反《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遂裁定執行案涉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國際商事仲裁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國際商事仲裁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來選擇、開啟、修改、推動整個仲裁程序。本案協議雖約定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機構任命獨任仲裁員的變更系經雙方共同簽署書面函件予以確認,不屬于《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仲裁庭組成與當事人協議不符的不予執行事由。本案表明人民法院在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依法對仲裁程序自治、誠信仲裁原則予以充分尊重,并給予積極保障。

            【案號】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3認港1號


            案例3正確認定仲裁協議準據法  支持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香港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簽訂《管理合同》,約定該合同根據內地法律解釋,在仲裁條款中則約定產生糾紛“由國際商會依照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有效的國際商會仲裁規則(或其類似的后續規則)通過仲裁加以解決。指定機構為國際商會。仲裁地點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認為上述條款中的“國際商會”不具備仲裁職能,亦不存在“國際商會”這一仲裁機構,故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香港某公司簽訂的《管理合同》中僅約定了合同適用的法律,不能作為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應適用約定仲裁地的法律即香港法律判斷仲裁條款效力。根據香港《仲裁條例》規定,仲裁條款效力取決于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香港某公司簽訂的仲裁條款具備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仲裁條款,遂裁定駁回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準確把握了仲裁條款效力的準據法判斷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北景府斒氯藘H約定了合同適用法律即合同準據法,但沒有約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故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仲裁地法律即香港法律判斷仲裁協議效力。根據香港《仲裁條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一項確定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法律關系中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一切爭議或某些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形式或單獨的協議形式??梢?,香港法律并不以仲裁機構的明確唯一性作為仲裁協議效力判斷的必備要件。本案中當事人具有明確將糾紛提交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符合香港法律關于仲裁條款生效的要件,應認定案涉仲裁條款有效。人民法院準確適用香港法律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為推動兩地建立融合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實踐依據。

            【案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特1號


            案例4準確適用香港法律 認定合同所援引文件構成有效仲裁協議——W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W公司與寧德某工貿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簽訂《供應協議》,該協議第16條約定“因履行協議產生的任何糾紛均應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履行過程中,該兩公司又與某炭業公司三方簽訂《修訂協議》,該《修訂協議》由三方確認:在《修訂協議》中新增的條款應作為新條款添加到《供應協議》中;發生變更的條款應以《修訂協議》為準;除第6、7、10至13條外,其余未修訂條款按《供應協議》規定予以解決。后因寧德某工貿公司與某炭業公司均違反《修訂協議》,W公司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于2016年3月23日至12月28日分別作出多份仲裁裁決。W公司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案涉裁決,某炭業公司辯稱《修訂協議》并未約定仲裁條款,故某炭業公司與W公司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根據《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案涉仲裁裁決應不予認可和執行。

            【裁判結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修訂協議》明確援引了《供應協議》,且約定《修訂協議》對《供應協議》作出的變更內容系《供應協議》的一部分,表明某炭業公司具有按照《供應協議》中仲裁條款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根據香港《仲裁條例》第19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中提及載有仲裁條款的任何文件的,只要此種提及可使該仲裁條款成為該合同的一部分,即構成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第19條第2款規定,“在不影響第(1)款原則下,仲裁協議如符合以下規定,即屬以書面訂立:(a)該協議是載于文件之內的,不論該文件是否由該協議的各方簽署”??梢?,香港《仲裁條例》允許通過援引包含仲裁條款的其他文件作為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而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在被援引的文件上簽字,故某炭業公司與W公司之間就爭議事項達成了有效仲裁協議。據此,該院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本案核心問題為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依據《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該項仲裁協議依約定的準據法無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種法律為準時,依仲裁裁決地的法律是無效的”規定,本案首先準確認定仲裁協議準據法為香港法,其次查明和適用香港《仲裁條例》第19條第1款、第2款關于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規定,最后結合具體案情就案涉仲裁協議是否符合“書面形式”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分析。本案中,W公司與某炭業公司雖未簽署仲裁條款,但其簽署的《修訂協議》明確未修訂條款按《供應協議》規定解決,W公司與某炭業公司通過援引包含了仲裁條款的《供應協議》,使該仲裁條款成為《修訂協議》的一部分,符合香港《仲裁條例》中“書面形式”的要件,故該仲裁條款有效。本案為人民法院如何在認可和執行階段依據香港法律審查仲裁條款的效力要件提供了指引。

            【案號】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7認港1號


            案例5積極查明和適用香港法律 認定瑕疵仲裁協議效力——柳某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柳某與龍某簽訂三份《借款協議》,就出借款項、期限、利息等進行約定,并約定“協議項下一切爭議與糾紛若無法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應當提交香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香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程序規則予以仲裁?!币螨埬澄窗雌谶€本付息,柳某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簡稱貿仲香港仲裁中心)申請仲裁,貿仲香港仲裁中心作出裁決后,柳某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龍某主張案涉裁決不應被認可和執行,主要理由為:仲裁條款約定的“香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不能指向唯一的仲裁機構,故該仲裁條款無效;龍某還提交了其委托香港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該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應當按香港《仲裁條例》第10條及609C章規定,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送達文件、委任仲裁員、仲裁員人數作出具體指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查明香港法律,由香港大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香港法院判例表明仲裁協議瑕疵并非罕見,法庭應考慮并實現合約方的真實意向,指示合約方在最合適、最能反映雙方意愿的仲裁庭進行仲裁。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裁決在香港作出,應適用香港法律審查該仲裁條款的效力。案涉仲裁條款雖對仲裁機構的名稱書寫不準確,但當事人仲裁意愿清晰,依據香港法律該仲裁條款是有效的。該院通過分析兩份香港法律意見書的分歧,最終采納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即法院應選擇最符合當事人從合同語言表達出的意圖、更合理且更有效的解釋。該院認為,從案涉仲裁條款的約定來看,雖然仲裁條款中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當事人明顯傾向于機構仲裁,且香港現有八家仲裁機構中僅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使用了“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專有名稱,與仲裁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最為接近,故認定當事人選擇貿仲香港仲裁中心作為仲裁機構,遂裁定予以認可和執行。

            【典型意義】

            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即瑕疵仲裁協議是否影響仲裁協議效力以及其后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司法審查實踐中常見的問題。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香港大律師法律意見書,主張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導致其后程序應當按照臨時仲裁進行。法院在委托法律查明機構查明香港法律的基礎上,根據“香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所包含的主要特征“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認定貿仲香港仲裁中心系當事人合意選擇的仲裁機構,符合香港法院關于仲裁條款的解釋規則,有效促進并實現了當事人進行機構仲裁的意愿。本案充分表明人民法院準確適用香港法律,保障當事人仲裁程序權利,并積極支持香港仲裁法治環境多元化發展的司法立場。

            【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444號


            案例6合理解釋仲裁規則  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在港作出的裁決——德國SE公司等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德國SE公司、德國SA公司、珠海某公司與J公司自2013年起存在業務往來。J公司與德國SE公司以電子郵件交換并確定訂單后,J公司分別與德國SA公司、珠海某公司簽署了兩份采購協議,均約定發生糾紛提交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適用《ICC仲裁規則》仲裁,仲裁地為香港。德國SE公司、德國SA公司、珠海某公司以J公司違約為由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終局裁決:J公司向珠海某公司支付貨款4962980歐元及利潤損失、損害賠償、滯納金、利息等。德國SE公司等于2021年1月4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裁決。J公司主張案涉仲裁裁決不應被認可和執行,主要理由為:珠海某公司提出《程序時間表》晚于仲裁庭《第1號仲裁程序令》規定的時間,而該程序令是雙方當事人的程序合意;首席仲裁員選任違反《ICC仲裁規則》第12條第5款規定,故構成仲裁程序與當事人協議不符的情形;案涉標的物電磁輻射超標,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執行該裁決將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等。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應認定為香港仲裁裁決。關于仲裁庭組成及仲裁程序是否與當事人協議不符的問題,由于J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當事人對第三名仲裁員的任命約定了另一種程序,依據《ICC仲裁規則》第12條第5款和第13條第2項規定,擔任首席仲裁員的第三名仲裁員由仲裁院任命,秘書長可以確認當事人提名的或根據他們之間協議提名的人選擔任首席仲裁員。本案首席仲裁員經聯席仲裁員聯合提名,由仲裁院秘書長確認,該任命程序不違反《ICC仲裁規則》的上述規定?!禝CC仲裁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為確保有效管理案件,仲裁庭經洽商當事人后,可采取其認為適當的程序措施,但該等措施不應違反當事人的任何約定?!睂τ诋斒氯宋茨馨凑罩俨猛ブ贫ǖ某绦蛴媱澨峤晃募?,仲裁庭可以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庭接受珠海某公司遲交的程序時間表未違反《ICC仲裁規則》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案涉爭議系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爭議,處理結果僅影響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社會公共安全,案涉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等,亦非認定裁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依據。綜上,案涉裁決不存在《安排》第七條規定的情形,裁定予以認可和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重申了對仲裁程序自治屬性的尊重。仲裁規則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則成為仲裁機構、仲裁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應予遵守的程序規范,也是認可和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判斷仲裁庭組成以及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據。當事人違反仲裁程序令時,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規則的框架內作出判斷,決定如何處理。本案還對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決屬于香港裁決、裁決不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進行了逐一闡述,最后依據《安排》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裁決,有效保障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的執行,對于香港提升亞太地區國際仲裁樞紐地位具有積極意義。

            【案號】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4認港3號

          責任編輯: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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