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2024-18-2-369-003
關鍵詞 民事 網絡侵權責任 民事公益訴訟 傳播網絡虛假信息 社會公共利益 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間,楊某鵬利用其注冊的某固傳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公司研發的平臺,招募數量龐大的兼職人員充當“網絡水軍”,并通過組織、操縱“網絡水軍”“養號”等方式,開展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等業務,即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實施包括對客戶指定的影視作品、網絡視頻、游戲作品、商品的宣發等正面點贊、轉發、評論,按客戶要求在相關網絡平臺發布關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體內容等提升熱度的業務,以及通過在信息發布平臺進行投訴舉報等方式刪帖以降低針對特定作品、商品的負面信息熱度的業務。經調查,楊某鵬等共“養號”1294個,完成“轉評贊”“直發”任務24萬余條,任務金額合計896萬余元;完成“投訴舉報”任務1200余條,任務金額合計19萬余元。另,楊某鵬、某固傳媒公司等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刪帖服務的行為已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楊某鵬、某固傳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四被告共同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100萬元,刪除已發布的虛假信息并注銷相關網絡賬號,以及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杭州互聯網法院于2024年7月4日作出(2024)浙0192民初3671號民事判決:一、楊某鵬等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100萬元;二、楊某鵬等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已發布的虛假信息并注銷相關網絡賬號1294個;三、楊某鵬等四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宣判后,雙方均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楊某鵬等四被告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操縱“網絡水軍”有償提供“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刪帖”“養號”等行為違法,擾亂了網絡輿論環境和互聯網信用管理秩序,破壞了相關行業、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第一,案涉行為屬于破壞網絡信息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楊某鵬等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通過招募兼職人員或自養網絡賬號充當“網絡水軍”,以操縱“網絡水軍”的方式對指定的作品、商品進行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刪帖”,其宣發或刪除的信息均非網絡用戶的真實體驗,卻達到虛增客戶指定作品或產品的影響力、曝光度、好評度,隨意控制正當差評的負面影響等效果,破壞了健康、良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環境。該行為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屬于破壞網絡信息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二,案涉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首先,案涉行為破壞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降低了社會公眾對網絡信息的整體信任度,加重了行政機關、平臺、社會組織等各方社會主體的監管、治理的負擔,耗費了大量社會公共資源。其次,案涉行為擾亂了市場正常經營秩序,違背了誠信經營原則,使誠實經營的市場參與者在不公平的網絡信息環境中處于劣勢,催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扭曲了市場競爭的公正性,使得市場規則形同虛設,更會影響行業的創新與發展動力。最后,案涉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選擇權。針對社會公眾而言,虛假信息擾亂其基于真實、全面信息做出合理判斷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因虛假信息誤導而形成的認知、決策,還影響其價值判斷和生活、工作的抉擇,雖單個損失看似較小,但累積起的社會公益損失巨大。
第三,楊某鵬等具有為牟利實施流量造假、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故意。楊某鵬等對客戶指定的信息真實性不予甄別,組織、操縱的“網絡水軍”對接單的宣發或刪除信息亦不核對其真實性,主觀上具有流量造假、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且楊某鵬等通過專業化的商業模式設計,形成分工合作的“組織架構”模式,在認識到案涉行為已被列為整治對象的情況下,仍為謀求不法利益,從事網絡虛假信息的黑灰產。
綜上,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主張侵權行為人刪除虛假信息、注銷相關網絡賬號,賠禮道歉,并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其中,針對損害賠償部分,由于行為人造成的損失和獲益金額難以直接量化計算,經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特點、侵權持續時間、社會影響、獲利情況、主觀過錯和惡意程度、治理和修復費用等因素,以及部分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金額100萬元。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操縱“網絡水軍”進行“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刪帖”等活動,屬于流量造假和干預信息呈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針對侵害包括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內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上述行為,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請求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8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12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58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6號,2020年修正)第13條
一審:杭州互聯網法院(2024)浙0192民初3671號民事判決(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