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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下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構建
          2024-09-05 10:06:14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石經海 肖靖雯
           

            所謂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對犯罪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與保密,任何個人或單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查詢和公開的犯罪記錄管理制度。由于犯罪是一個客觀事實,雖然其記錄可以通過制度設置實現封存和不予公開,但作為客觀事實與后續犯罪的前科不可能被“消滅”或“消除”。這個制度的構建,對于利于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和避免對其相關人員在就業、教育、生活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有鑒于此,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針對新時期輕微犯罪案數量急劇增多和輕微犯罪人數量極其龐大并由此帶來影響中國式現代化建設與社會和諧穩定的犯罪附隨后果等突出問題,明確將“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有機內容與重要舉措。因此,如何科學合理構建利于輕微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和避免對其相關人員在就業、教育、生活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貫徹《決定》的時代所需,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要舉措,是理論上和實踐中亟待完成的重要課題。

            一、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有機內容與重要舉措

            輕微犯罪并非是哪個罪名,而是法定刑或刑罰判決結果意義上的界定。它既包括立法上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形態,又包括司法上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在立法上,在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定罪免刑、單處罰金時為輕罪,在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定罪免刑、單處罰金時為微罪。據統計,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法定刑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占比在91%以上。這意味著,我國刑法中91%以上犯罪為輕微犯罪。只不過,這里的輕罪是指刑法分則罪名中的基本犯或減輕犯。前者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于故意傷害罪基本犯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者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于故意殺人罪減輕犯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有期徒刑”規定。在司法上,輕微犯罪是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定罪免刑、單處罰金的犯罪案件。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信息顯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輕罪案件占比,已從1999年的55%上升至2023年的86.21%。之所以司法上的輕罪案件占比不斷上升,是近年來我國刑法立法的多次修訂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的改革所帶來的立法和司法上的犯罪結構發生變化的結果和體現。這既是中國式現代化治理的需要與體現,也帶來輕微犯罪案數量急劇增多和輕微犯罪人數量極其龐大,進而帶來影響中國式現代化建設與社會和諧穩定的犯罪附隨后果等問題。由此,有必要構建利于輕微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和避免對其相關人員在就業、教育、生活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構建應置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并作為其有機內容與重要舉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各部門法和同一法律部門不同法律規范之間協調一致、有效銜接的法律規范體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要求一方面不能只重視和發揮刑法的打擊、懲罰作用,還要結合其他法律規范進行體系性治理;另一方面,輕微犯罪治理應置于國家綜合治理體系中,有效結合、充分發揮社會治理手段和其他措施的作用。以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治理為例,2023年12月13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醉駕意見》)中明確規定了對醉駕開展綜合治理,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一方面,應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下合理限制醉駕行為入罪,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和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并結合刑事訴訟法對不起訴的程序性規定審慎處理醉駕案件。另一方面,《醉駕意見》中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與機關、鄉村、社區、學校、企業等單位聯合起來開展綜合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水平。借鑒醉駕案件治理的經驗,結合先前我國各地區在犯罪記錄封存試點改革中積累的實踐探索經驗和理論研究基礎,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構建應緊緊圍繞解決輕微犯罪在治理中出現的實踐問題,將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有機內容。輕微犯罪的治理不僅要利用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的銜接對輕微犯罪行為進行打擊、處罰,更是要結合社會治理的各種手段方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凸顯的問題,在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實踐中、在中國法治體系的建設中得以不斷完善。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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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首先需明確輕微犯罪的外延,即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如前所述,輕微犯罪在法定刑幅度上包括立法上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司法上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也就是對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人,且在刑事處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各種考驗期間具有明顯悔過表現的可以予以封存與保密其犯罪記錄。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輕微犯罪記錄不予封存,包括曾有輕微犯罪記錄被封存的;犯罪行為性質嚴重、手段惡劣、主觀惡性深的;屬于累犯、慣犯、再犯的;在處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各種考驗期間又有應處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或者其他表明缺乏悔過表現的行為的;尚處于處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各種考驗期間的。

            另外,為實現實質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和保障社會和諧穩定,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適用條件還應排除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類型。第一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等嚴重危害國家政權穩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這類犯罪的犯罪人往往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的侵害難以恢復和彌補。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該類犯罪行為人以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為侵害對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社會穩定秩序。第三類是毒品犯罪。我國歷來將毒品犯罪行為列為打擊嚴懲的重點,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同時毒品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也較高。原因在于,上述犯罪不僅是多部法律規范明確列舉的需要從嚴把握、從重處罰的犯罪行為類型,也是實踐中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密切關注的犯罪人群體,對以上犯罪記錄不應予以封存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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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目前,其他國家和地區對于犯罪記錄封存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自動封存、申請封存和裁判封存。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均為緩和社會矛盾,保障犯罪人人權而將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記錄在一定條件下予以封存,幫助其重返社會。兩者在制度設置上具有協調性,輕微犯罪的記錄封存可以參考、借鑒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方式。2022年5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實行自行封存兼顧裁判封存的方式,即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結束之后,由裁判案件的司法機關作出裁判文書和《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對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鑒于并非所有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記錄均可以予以封存與保密,輕微犯罪記錄的封存應采取由符合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行為人本人申請、檢察機關申請或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三種方式。

            接受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申請的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應對輕微犯罪人違法犯罪的性質、手段、主觀惡性情況、是否屬于初次違法犯罪、所受到的刑事處罰、在處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各種考驗期間的表現、是否曾有犯罪記錄被封存等方面進行考核,最終的犯罪記錄封存處理決定由原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在綜合考察后作出。對于被適用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無須經過考察期間的犯罪人,在其刑罰執行完畢之后由執行地區的社區矯正機構封存犯罪記錄;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監禁刑執行完畢后移交社區矯正機關,考察期滿后經由社區矯正機構封存其犯罪記錄。人民法院應當將同意或不同意封存的《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以書面正式公文形式作出,并及時送達犯罪行為人和公、檢、法、司等涉及違法犯罪記錄封存的相關部門?!稕Q定書》中須明確載明封存的意見及有關單位或個人違反該決定所要受到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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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輕微犯罪人符合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條件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時,其與犯罪有關的全部案卷材料和電子檔案信息將被封存,如此“去標簽化”后輕微犯罪人在升學、就業、資格授予、社會保障等各方面的權利和相應的保障救濟權利將全部恢復到犯罪之前的水平。如此的制度設計有利于保障輕微犯罪人人權,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解決輕微犯罪人群的再社會化問題,促進社會大局穩定。

            首先,對作出封存決定的,由相關單位封存該人員的犯罪記錄(檔案)并實行專門管理,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與此相關的犯罪事實不再對社會公開的各項載體中載明,所受犯罪處罰的事項不再計入戶籍登記、學籍檔案、人事檔案;對于已經記入的,由相關單位予以撤銷。有關單位在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時,不得載明該犯罪情況。其次,對被封存輕微犯罪記錄的人員,在復學、升學、從事法律沒有明確限制的職業時,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免除犯罪記錄報告義務,學校、用人單位不得因曾經的犯罪事實而拒絕其復學、升學、就業和錄用。如果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遭受歧視或變相歧視,被封存犯罪記錄人可以直接或者通過有權單位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再次,有權機關在受理申訴后應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對確有歧視或變相歧視的,向相關單位發出糾正歧視或變相歧視的意見。相關單位接到《糾正意見》后應對事情作出妥善處理。對于不屬于歧視或變相歧視的,以書面方式告知控告人。最后,犯罪記錄被封存之后,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履行法定手續向封存犯罪記錄的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查詢條件的可以對已經封存的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相關部門查詢后仍應對已經封存的相關材料嚴格保密。

           ?。ㄊ浐O滴髂险ù髮W量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肖靖雯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責任編輯:黃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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