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司機許某為避讓前方突然出現的牦牛群緊急剎車,導致一車人造大理石碰撞碎裂,事后托運方紀某向保險公司及貨運司機索要賠償。近日,四川省阿壩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以調解方式結案。
許某是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于2023年12月在四川省雅安市接到紀某運輸一車人造大理石到新疆和田市的生意,貨物價值64570元,許某簽字確認貨物完整無損后裝車出發。車輛行駛至阿壩縣時,遇前方有牦牛群過馬路,許某緊急剎車,導致車廂內捆綁貨物的綁帶斷裂,部分人造大理石受慣性影響飛出車廂與地面發生碰撞、部分人造大理石在車廂內相互碰撞,碎裂受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全責。
出發前,紀某在保險公司購買了貨物運輸基本險,保險金額5萬元。事發后,紀某即刻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委托鑒定評估,認定損失金額為51426.9元,受損原因為擠壓、碰撞,但非因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拒絕賠償。紀某向保險公司、許某索賠無果后,起訴至阿壩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承運車輛因規避碾壓牦牛群而緊急制動剎車,造成貨物損失,屬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可以得到保險理賠,符合一般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保險條款中約定只有在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等情況下所造成的貨物損失才承擔賠償責任,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亦違背了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精神相悖。且保險公司未對案涉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有效提示和明確說明,所列明的免責情形中不包含緊急剎車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是案涉貨運保險基本險賠償的情形之一。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酌定保險公司承擔50%的保險責任較為適宜,即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金額5萬元的50%,保險公司應承擔貨物損失2.5萬元。作為駕駛員的許某,因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關于謹慎駕駛機動車的規定,應當在貨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萬元。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與貨運司機都同意以上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