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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售不租”拒絕向業主提供租賃停車服務
          西安一置業公司被判應優先滿足業主停車位需求
          2024-09-05 09:00:0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賀雪麗 許穎 趙媛
           

            近日,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停車位糾紛案,依法判決某置業公司按照優先滿足小區業主需要原則,就未處置所有權的停車位向業主小美開放租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小美購買某置業公司開發的位于雁塔區某小區房屋,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2022年6月底,小美取得案涉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該小區地下車庫運營后,第三人某物業公司于2022年5月向小區業主發出通知,稱根據某置業公司要求,從2022年6月起,未購買小區車位的車輛不得駛入地下車庫。2022年8月,小美駕車進入小區地下車庫時,被保安以該通知為由阻攔,遂發生糾紛。小美將某置業公司作為被告、某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開發建設單位對于建筑區劃內登記在其名下的車位雖享有所有權,但該所有權的行使依法應優先滿足小區業主需要。置業公司有近一半產權車位尚未售出,故置業公司應就案涉小區未處置的產權車位,向包括小美在內的小區業主開放租賃。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隨著居民個人車輛保有量的不斷增加,部分小區車位數量出現無法滿足業主使用需求的情況,但本案中,在小區存在大量車位閑置的情況下,車位卻對業主只售不租,顯然與民法典中提到的“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相違背。

            建設地下車庫的初衷本就是向該小區業主提供車位,解決停車問題。因此,開發建設單位在修建車位、車庫后,首先應當是將其出租、出售給業主,而非向第三人售賣。倘若業主有意購買,則應予以出售;若業主無意購買,則可以向業主出租,切不可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責任編輯:黃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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