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到崗三個多月后突發疾病死亡。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認定用人單位應承擔20%賠償責任。
2023年2月,余某和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合同簽訂后,余某被公司派往舟山市某海島項目工地。2023年5月25日,余某因身體不舒服,請假在宿舍休息。5月28日上午,余某到工地工作,后因身體不適工作半天后繼續請假休息。當天,兩名同事下班后前往探望,發現余某病情嚴重,于是將其送往當地衛生院就診。晚上6點半左右,余某自覺身體非常難受,就請同事將其送往岱山某醫院就診。晚上9點,余某被岱山某醫院診斷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后經搶救無效于6月1日凌晨死亡。
社保部門認為,余某突發疾病被送至醫院搶救,搶救無效宣布死亡時間已超過48小時,不予認定為工傷。后余某親屬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對余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某公司辯稱,余某的工作強度不大,即便存在加班情況也是其主動申請,不存在其身體已經吃不消或者過于勞累等情況。另外,余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病毒感染所致,其在感染病毒后未及時就醫延誤治療才致使病情惡化,與公司無關。
為查明事實,一審法院法官向余某生前就診時的主治醫生了解情況。經了解,從整個病情發展分析,余某系因感染肺炎鏈球菌導致后續發展成膿毒血癥、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該疾病不屬于基礎病,為急性疾病,多發于冬、春季或流行性感冒多發時間,若患者免疫力下降或細菌毒力較強均易感染,一般開始在上呼吸道定植,出現發熱、咽痛、流涕等上呼吸道感染癥狀,未積極治療會發展成支氣管炎或肺炎,若不進行有效治療,就會演變成重癥肺炎,繼而出現膿毒血癥、呼吸衰竭。
另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間,除4月6日休息外,余某在104天的時間里均處于上班狀態。顯然,某公司對余某的用工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長時間緊密、連續、不休假的工作導致過度勞累,進而可能產生免疫功能受損等各類身體健康問題,是一般人應知曉的生活常識。根據法院向余某主治醫生了解,余某系在感染肺炎鏈球菌后病情持續加重而不治身亡。由于該病在免疫力下降或細菌毒力較強的情況下均易感染,可見其生前勞累、免疫力低下是感染致病菌的誘因。某公司的違法用工行為顯著增加了余某感染的風險,可確認某公司的違法用工行為與余某死亡之間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結合余某自身疾病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認由某公司對余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侵權賠償責任,即39萬余元,同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合計金額為40萬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不僅是法律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保障,同時也是對勞動者身心健康的保護。在現代社會的用工環境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負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義務,應當合理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保障員工基本的休息休假需求。勞動者自愿加班,不能成為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理由。因此,單位應嚴格遵守勞動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實行合法合理的工時制度,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