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時常見到父母為減輕子女的經濟生活壓力,出資為子女購房的現象。那么,此時父母的出資的性質應認定為贈與還是借貸?父母能否要求子女返還呢?近日,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審理了一起因父母為子女購房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辦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案涉款項的性質作出認定,糾紛得到順利解決。
董A系董B的父親,董B與閆某于2019年9月登記結婚。2019年12月,董A向董B轉賬共計150萬元。后董B與閆某在某房地產公司購買房屋一處,并支付首付款400萬元。2022年5月,董B與閆某經法院判決離婚。2023年10月,董A訴至法院,要求董B與閆某共同償還借款150萬元。
董B辯稱,對借款事實及借款數額無異議,同意償還,但現在沒有償還能力,希望分期償還。閆某辯稱,案涉款項為閆某和董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購買房屋的首付款,應當被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而非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按照我國傳統觀念和現實國情,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較為普遍,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供養的責任,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在父母沒有明確意思表示或無相關約定的情形下,不宜將父母的出資直接推定為贈與,而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判斷。
董A主張其向董B與閆某提供的出資150萬元系借款,雖未提供借據等相關債權憑證,但鑒于董A與董B系父女關系,借款時未出具借據等債權憑證不違反生活常理,董B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且董A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閆某與董B曾對案涉房屋的歸屬及雙方父母出資款項的返還問題,進行了較長時間的協商溝通。
閆某曾表示,雙方父母的出資需要房子可以交易時才有能力償還,董B曾表示需要補個欠條并計算利息。上述聊天記錄表明,董B及閆某均具有歸還父母出資的意思表示,足以證明董A主張的借貸事實成立。閆某辯稱董A的150萬元出資系贈與,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現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董A對閆某與董B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對閆某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董B、閆某共同償還董A借款150萬元。
法官講法
父母為子女的生活提供經濟幫助,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但此時父母的出資并不應當然被視為贈與,父母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借貸事實存在的,子女負有償還義務。本案中,董A主張其向董B、閆某借款150萬元用于購房,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董B及閆某向董A借款的事實存在,故董B及閆某應共同償還董A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