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到審判工作全過程各方面,發揮案例指導及時靈活、針對性強、易于把握的獨特優勢,為法官辦案提供權威參考、規范指引,同時更好滿足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建設人民法院案例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發揮權威案例促進法律正確統一適用、優化司法公開、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務司法審判、公眾學法、學者科研、律師辦案。這是推動中國特色案例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的重要舉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務產品”。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輿論反響積極熱烈,“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為進一步方便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更加全面準確把握入庫案例,本報特開設“入庫案例選介”專欄,選取部分入庫參考案例及法官解讀,陸續予以刊載。敬請關注。
入庫編號2024-06-1-054-003
關鍵詞 刑事 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 實質審查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6日15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在與被害人儲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近距離并行時,由于安裝在陳某車輛后備箱處的保溫箱左側碰撞到儲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右前車把,致使儲某車輛失控、儲某倒地受傷。陳某回頭觀望到儲某倒地后立即停車查看,但在撥打110報警電話時隱瞞儲某摔倒系其造成的事實,并在公安民警到場前逃離案發現場。經鑒定,儲某為腦挫裂傷,伴神經癥狀和體征,構成重傷。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滬0105刑初118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陳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滬01刑終588號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5刑初1180號刑事判決。二、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二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陳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并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對逃逸情節存在重復評價。經查,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交通管理部門基于肇事者的逃逸情節即可以認定其負全部責任。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陳某在超車過程中未盡到謹慎觀察義務,因其碰擦被害人車輛導致事故發生,且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即使剔除其交通事故后的逃逸情節,亦足以認定其對本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故認定其負有全部責任并未對逃逸情節加以評價。在此基礎上,依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和逃逸情節認定陳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不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經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在二審期間認罪悔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等情節,二審法院對陳某的量刑酌情予以調整,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剔除特殊加重責任情節,結合其他證據,依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事故責任。
2.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對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并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如果不考慮逃逸情節亦可以認定行為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2條
一審: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5刑初1180號刑事判決(2019年1月30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刑終588號刑事判決(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