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明確,民間借貸合同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該合同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即行為人因該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糾紛中,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借款人因該民間借貸取得的款項,即借款本金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借款人有過錯的,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但該損失如何計算,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出臺前,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做法。
一、貸款轉貸的損失賠償爭議
從合同效力來看,出借人從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后,民間借貸合同因貸款轉貸無效,但不影響出借人與金融機構之間貸款合同的效力,出借人仍需以自己的名義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及貸款利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本息均未償還,出借人自行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金及利息的,則貸款本金及利息均屬于出借人的損失。實踐中對于本金部分損失的償還爭議不大,而對于利息部分損失是否應當支持存在不同做法。一種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雙方約定的利息部分自然無效,不應當支持;另一種認為,雖雙方約定的利息無效,但對于出借人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的損失,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按比例承擔;第三種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出借人償還的貸款利息損失已經固定的,考慮到借款人明知系貸款轉貸,且借款人仍占用資金、享受資金占用的利益,故該部分貸款利息損失仍需由借款人承擔。
二、損失計算以資金占用費為限
就上述爭議,《合同編通則解釋》作出了明確回應。根據相關條款,出借人可主張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資金占用費。該解釋還明確了在因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而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的期內和逾期利息均無效,出借人按照民間借貸合同主張期內和逾期利息的,不予支持,出借人可主張本金返還,及要求有過錯的借款人賠償損失,以按照一年期LPR計算的資金占用費為限。即使因借款人未按期歸還本息,導致出借人向金融機構的貸款出現逾期而產生違約金時,借款人可主張的損失賠償也以按照一年期LPR計算的資金占用費為限??紤]到出借人明知該借貸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而來,對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無效亦具有過錯,貸款利率與一年期LPR間的差額部分由出借人自行承擔,此種損失分配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中“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
三、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方式及限制
以借款人有無過錯區分計算利率。在出借人資金來源為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而來情形,一般認為借款人對于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具有過錯,資金占用費的利率可按照一年期LPR計算。當借款人以不知系貸款轉貸抗辯自身不具有過錯時,需出借人證明借款人明知,同時也可結合兩次借貸中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利息,以及款項交付的時間、還款方式、出借人是否從中獲利等情況加以判斷。當認定借款人無過錯時,根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可主張的損失賠償則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為限計算資金占用費。
以當事人請求范圍為限。借款人未按期歸還本息,而出借人向金融機構的貸款已到期時,出借人為避免產生違約金及對個人信用的影響,自行歸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此情形下,若出借人主張要求借款人償還的本金及利息為確定的金額時,需注意在明確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方式時,雖資金占用期限不確定導致資金占用費不確定,但該部分金額也不得超過當事人訴請的范圍,應以出借人主張確定的金額為限。
四、已支付的貸款利息部分不予抵扣本金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其目的在于維護金融管理秩序,防止出借人以此獲利,擴大融資成本。由于貸款轉貸后,在出借人未歸還金融機構貸款本金之前,從資金走向來看,實際上被占用的系金融機構的資金,而非出借人的資金,此時出借人的損失僅限于需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系用以出借人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則可視為雙方對出借人的損失達成一致,該部分由借款人承擔;在已經實際履行的情況下,若需予以返還或抵扣本金,將增加雙方訟累,故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小于或等于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的,且出借人已用以償還貸款利息,則當然不予抵扣本金。但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大于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的,則超出部分需抵扣本金,防止出借人以此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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