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醫療行為因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特殊性,關乎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在醫患關系中,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那么,當患者在醫院接受診療過程中遭受損害,如何界定醫院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患者夏某因騎自行車時不慎摔倒,到甲醫院就診,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并住院進行手術治療,術后拆線、出院。出院三月后,患者夏某因術后伴膝關節活動障礙入住乙醫院,經檢查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術后畸形、左膝關節僵直。夏某遂在乙醫院對癥治療,累計住院400余天,花去大量醫療費。夏某認為,甲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其損害后果,遂將甲醫院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具有醫療專業資質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甲醫院在診療行為上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夏某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原因;甲醫院對夏某病情進行說明和書面同意義務做的不到位;被鑒定人夏某左膝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喪失為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說明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是醫院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
綜合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并結合夏某的病情、醫療過錯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城固法院酌定由被告甲醫院對于原告夏某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寄語: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主要遵循以下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損害責任的成立以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錯為前提。2、因果關系原則: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患者的損害是由于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所致。3、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由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通常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即由醫療機構就其行為無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