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高堂,下有妻兒。一場意外,小錢撒手人寰。百萬賠償金全部匯入繼父賬戶,妻兒分文未得。孤兒寡母,凄涼無助,無奈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分70%的賠償款。法院會支持嗎?
2023年6月,小錢在江西挖礦時發生意外,經搶救無效死亡。雇主向小錢家屬一次性賠償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08000元,該款項全部匯入唐某(系小錢的繼父)的銀行賬戶。唐某、聶某(系小錢的母親)將死亡賠償款占為己有,拒絕向歐某(系小錢的妻子)、錢甲(系小錢的兒子)分配。歐某、錢甲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分得70%的賠償款。
被告唐某、聶某辯稱:一、賠償款應減去喪葬費302404元、代小錢償還生前的債務21萬元以及處理小錢死亡事宜所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55200元,剩余金額再分割;二、對剩余的賠償款二被告應多分。
原告歐某與小錢婚后感情一直不和,歐某于2019年向法院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后便未再與小錢共同生活,而二被告與小錢共同生活了幾十年,且二被告均滿60周歲又無固定經濟收入,對小錢的依賴性更大,故在分割時被告唐某、聶某應多分,原告歐某應不分或少分,原告錢甲應少分。
另查明:小錢的生父錢乙在湖南老家生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為原告參加訴訟,錢乙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征詢原告的同意,即斥巨資辦理小錢的喪事,同時,又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302404元喪葬費實際支出,且如此巨額的喪葬費與我國反對鋪張浪費、倡導文明節儉的價值導向不符,但考慮到本地通常的喪葬費用支出情況及小錢的遺體火化、骨灰運回安葬等實際需要支出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小錢的喪葬費為7萬元??紤]到被告及其家屬自行駕車前往事故地,酌情確定交通費為6000元、誤工費5000元。被告多開支處理小錢喪葬事宜相關費用,因原告不予認可,由其自行承擔。
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屬于死者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死者的債權人不能主張死者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死者生前所欠債務,且二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21萬元債務的真實性,二被告未經原告的同意即代小錢償還生前所欠債務,屬無權處分,故二被告提出的扣除償還小錢生前的21萬元債務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不是遺產,是對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所受的損失給予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應當歸死者近親屬共有。本案中,雇主一次性賠償小錢家屬1408000元,未區分各項賠償項目,系概括死亡賠償金,分割前,應先扣除喪葬費、醫療費、誤工費等必要費用。
對剩余款項采用均等原則與特殊照顧原則相結合,根據權利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死者生前撫養時間的長短、分配權人的生活來源等情況合理分割。
本案中,被告唐某作為小錢的繼父,在小錢小時候與其共同生活,盡到了撫養義務,形成了撫養關系,依法可以參與分配。唐某、聶某雖年事已高,但尚可依靠其他四個兒女贍養,其與小錢的經濟依賴程度較小,原告錢乙在小錢年幼時回到湖南并再度娶妻生子,與小錢的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較小,故唐某、聶某、錢乙分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宜過高。而錢甲年齡尚幼,其在今后的成長教育中需要較多的資金支持,對小錢有著更為緊密的經濟依賴程度,故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可以適當多分。
綜合本案事實及證據,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歐某分得賠償款234869.25元、原告錢甲分得359213.25元、原告錢乙分得135904.78元、被告唐某分得275663.47元、被告聶某分得321349.25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民工外出務工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其近親屬分割死亡賠償金所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往往摻雜著家庭倫理價值觀和家庭成員的社會期許。目前,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可以參照繼承相關法律規范進行處理,在同一順序中適用均等原則,但同時還應考慮被撫養人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經濟依賴度等因素,對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人、年老患病者予以適當照顧。
因此,法院審理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法律條款的規定,要以審慎和專業的態度傳遞司法溫度,更要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最終的處理結果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又要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還要關注到當事人的情感需求、人際關系等,真正做到讓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家庭和諧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