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觀念中,成年往往意味著獨立,包括自行承擔生活與學習的經濟責任。然而,在特定條件下,那些雖已成年卻因特殊情況無法獨立生活的子女,法律為其提供了堅實的保護。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子女撫養費糾紛。
當事人小伊(化名),現年18歲,其父親熱某與母親塔某于2015年協議離婚,當時經法院調解確定,小伊跟隨母親生活,父親需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小伊能夠獨立生活。
隨著時間推移,物價上漲及教育成本增加,原先約定的撫養費用顯得捉襟見肘,難以滿足小伊基本的生活與學習需求。其父親熱某表示小伊已經成年,自己已經履行完撫養義務,將停止為其支付撫養費。這讓生活本就困難的小伊雪上加霜,面對經濟壓力,仍在讀高二的小伊勇敢地站了出來,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2024年5月,小伊將其父親熱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將撫養費標準提升至每月2500元,并延續至其完成學業、實現獨立生活之時。
2024年6月,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小伊雖已滿十八周歲,但目前就讀高中,不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綜合考慮到了小伊的實際生活狀況、教育需要,以及當前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認為其父親應當繼續履行撫養職責,考慮到其父親經濟能力等情況,最終法院判決,自2024年6月起至小伊高中畢業止,小伊的父親每月向小伊支付1500元撫養費,直至小伊高中畢業。
這一數額較之前有了顯著提升,也更好地保障了小伊的學習與生活所需。
法律不僅是冷冰的條文,更是溫情與正義的守護者。該案的判決不僅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及特殊情況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也彰顯了司法實踐中對個案情況的細膩考量與人性化的處理方式。它在維護家庭成員間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同時,也為那些在成長道路上遭遇經濟困境的青年學子提供了保護,確保他們能夠順利完成學業,走向獨立。
案后答疑
法官:成年高中生可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問題一: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主張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本案為例,盡管小伊已年滿十八周歲,但仍就讀高二,不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仍有權主張該段期間的撫養費。
問題二:父母雙方已就撫養費支付達成協議,子女是否可以請求調整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該案中,小伊的父母離婚時,約定或判決的撫養費數額與當時的生活、消費水平等相適應,隨著時間的推移,小伊的撫養費可能會根據物價上漲等多種當前社會經濟環境因素發生變化,當原有數額不能滿足子女實際需求時,子女可依法請求變更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