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2023-07-2-406-001
關鍵詞 民事 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利害關系人
基本案情
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太倉市民政局為楊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經審理查明:楊某某系聾啞孤寡老人。政府相關單位協調安排楊某某生活時,楊某某選擇由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照顧其晚年生活。因楊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顧某甲、顧某乙對其進行日常照顧,并幫其雇傭護工照料。楊某某生病住院及康復治療期間,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定期探望,護工費、伙食費、醫療費等費用由顧某甲負責。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在楊某某死亡后,負責處理了喪葬事宜,并將楊某某與其父母一并安葬,按照當地風俗進行祭拜。楊某某死亡后遺留房屋一處,沒有繼承人。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蘇0585民特32號民事判決:指定太倉市民政局作為楊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楊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死亡,其無繼承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規定的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情形。
因申請人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在楊某某生前對其扶養較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的條件,故三申請人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該條基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賦予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并非楊某某的繼承人,但對楊某某生前的飲食、醫療等極盡照顧,生活上扶助較多。因三申請人對楊某某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三申請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情形,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二,本案中,申請人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雖然與楊某某無血親和姻親關系,沒有贍養楊某某的法定義務,但基于祖輩與楊某某的特定關系,三申請人與楊某某在生活中聯系緊密。尤為重要的是,楊某某選擇三申請人照顧其晚年生活,三申請人亦盡心照料、陪伴楊某某多年,給予其精神上的慰藉,直至楊某某病故,使其得以安享晚年。在楊某某去世后,三申請人負責其全部喪葬事宜,并按照風俗祭拜,符合中華民族贍養老人、扶殘救濟的傳統美德,這也是社會主義良好道德風尚的具體體現,應予鼓勵。因此,準許三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有利于弘揚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在無法確定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遺產存在毀損、滅失、侵占等風險,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為避免損害發生,民法典設定遺產管理人制度,以保障遺產的安全性和相關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楊某某無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和遺產債權人,如不允許申請人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不利于遺產的保存、管理和處理。
鑒于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事業、社區服務等工作,比較了解轄區內公民的家庭關系、財產狀況等,有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故對申請人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申請指定楊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即太倉市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梢苑值眠m當遺產的人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1條、第1146條
特別程序: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2022)蘇0585民特32號(2022年12月7日)
遺產管理制度中“利害關系人”的認定
——《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入庫編號:2023-07-2-406-001)》解讀
民法典繼承編新增遺產管理制度,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職責、法律責任及報酬作出規定。遺產管理制度,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遺產管理的目的在于及時、公平、順利地實現遺產流轉。司法實踐中,無人愿意擔任或者多人爭當遺產管理人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時,由于無法及時確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存在毀損、滅失、侵占等風險,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遺產債權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損害。
為避免遺產無人管理造成損害,民法典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以保障遺產的安全性,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睂嵺`中,繼承人、受遺贈人和遺產債權人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較為常見,但由于民法典未對“利害關系人”的內涵和外延作出明確,故對其他主體能否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存在一定爭議。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主體資格,應當從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結合民法典等法律規范,運用體系化解釋方法,判斷申請人與遺產的管理、清算、分配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合理界定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在民法典頒行以前,由于缺乏遺產管理制度,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交付前,遺產很多處于無人管理狀態,甚至出現遺產分割前實際控制遺產的人轉移、侵吞遺產等情形。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初衷主要是為了解決原有法律框架下遺囑執行人履職和訴訟擔當的缺失問題。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遺產管理人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一是管理和保全遺產;二是維護遺產權利人利益;三是實現遺產公平分配;四是確保交易安全??梢哉f,民法典新增的遺產管理制度很好地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鑒此,在界定利害關系人范圍時,應當結合立法目的進行綜合判斷。一旦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產生爭議,遺產管理人不能正常履職,遺產本身的財產價值、遺產權利人利益以及遺產的處置秩序等處于不穩定狀態,致使其權利和義務受到影響的相關主體,就可以納入遺產管理人制度中的利害關系人范圍。因此,從立法目的來看,利害關系人應當界定為與遺產的處理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主體,即其與遺產的管理、清算、分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具體判斷申請人是否與遺產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需要運用體系化的解釋方法予以認定?!胺缮系睦﹃P系”,指的是從法律規范的角度,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與遺產存在某種牽連,即遺產的處理關系到相關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既包括與遺產的處理有直接利害關系,也包括與遺產的處理存在間接利害關系。故認定與遺產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就是運用體系化的方法在相關實體規范中尋找申請人的權利義務與遺產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牽連的依據。
根據前述認定標準,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第一,對遺產享有直接財產權益的主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繼承人繼承遺產,受遺贈人接受遺贈,遺產將成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財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自然屬于利害關系人。第二,對遺產享有間接財產權益的主體。雖然對遺產本身不享有直接的財產權益,但如果遺產缺乏管理,將無法有效行使自己權利的主體也可能成為利害關系人,如遺產債權人。第三,法律賦予管理遺產職責的單位組織。除了私法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負有管理遺產職責的單位組織,也可能成為利害關系人。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p>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入庫編號:2023-07-2406-001)》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中,顧某甲等三人既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遺產債權人。三人是否有權提出指定申請,應當從實體法律規范中判斷三人是否與遺產存在法律上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贝讼道^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遺產的規定,其宗旨在于使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基于正義、扶助的理念獲得一定數量的遺產,賦予繼承人以外與被繼承人形成某種扶養關系的人適當分得遺產的權利。顧某甲等三人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在楊某某生前對其經濟上資助、生活上扶助、精神上慰藉較多,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根據規定,三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屬于對遺產享有直接財產權益的主體,與遺產的分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在此基礎上,本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進一步明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的人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規則,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梢苑值眠m當遺產的人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睉斨赋龅氖?,上述裁判要旨豐富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中“利害關系人”的內涵,有助于推動完善遺產管理人制度,對于弘揚中華民族守望相助、扶殘救濟的善良風俗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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