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到審判工作全過程各方面,發揮案例指導及時靈活、針對性強、易于把握的獨特優勢,為法官辦案提供權威參考、規范指引,同時更好滿足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建設人民法院案例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發揮權威案例促進法律正確統一適用、優化司法公開、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務司法審判、公眾學法、學者科研、律師辦案。這是推動中國特色案例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的重要舉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務產品”。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輿論反響積極熱烈,“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為進一步方便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更加全面準確把握入庫案例,本報特設“入庫案例選介”專欄,選取部分入庫參考案例及法官解讀,陸續予以刊載。敬請關注。
入庫編號2024-18-1-177-001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正當防衛 特殊防衛
基本案情
1997年1月,王某友等人在被告人葉某朝開設的飯店吃飯后未付錢。數天后,王某友等人路過葉某朝的飯店時,葉某朝向其催討所欠飯款,王某友認為有損其聲譽,于同月20日晚糾集鄭某偉等人到該店滋事,葉某朝持刀反抗,王某友等人即逃離。次日晚6時許,王某友、鄭某偉糾集王某明、盧某國、柯某鵬等人又到葉某朝的飯店滋事,以言語威脅,要葉某朝請客了事,葉某朝不從,王某友即從鄭某偉處取過東洋刀往葉某朝的左臂及頭部各砍一刀。葉某朝拔出自備的尖刀還擊,在店門口刺中王某友胸部一刀后,沖出門外側身將王某友抱住,兩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鄭某偉見狀即拿起旁邊的一張方凳砸向葉某朝的頭部,葉某朝轉身還擊一刀,刺中鄭某偉的胸部后又繼續與王某友扭打,將王某友壓在地上并奪下王某友手中的東洋刀。王某友和鄭某偉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葉某朝也多處受傷。經鑒定,王某友全身八處刀傷,左肺裂引起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鄭某偉系銳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貫穿傷、右心耳創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氣胸而死亡;葉某朝全身多處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傷。
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4日作出(1997)路刑初字第212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葉某朝無罪。宣判后,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其主要理由是:葉某朝主觀上存在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有斗毆的準備,其實施行為時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葉某朝的犯罪行為在起因、時機、主觀、限度等條件上,均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9日作出(1997)臺法刑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發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但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規定,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被告人葉某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時,持尖刀自衛還擊,雖造成兩人死亡,但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特殊防衛的前提必須是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這種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對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輕傷害的輕微暴力侵害,則不能適用特殊防衛。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朝在防衛行為開始前和開始防衛后,身受犯罪分子行兇傷害致輕傷,應當認定王某友等人的行為系“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友等人手持東洋刀,且已砍在防衛人身上,如不對其進行有力的反擊,無法制止其犯罪行為,故應當允許防衛人進行特殊防衛。
2.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防衛人采取的防衛手段、造成的結果沒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依法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特殊防衛區別于一般防衛在防衛后果上的本質特征。這一規定,是針對這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侵害性質嚴重、手段兇殘的特點作出的,旨在鼓勵人民群眾同犯罪行為作斗爭。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朝在受到嚴重人身侵害的情況下進行防衛,是法律允許的,具有正義性,雖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故不負刑事責任。
3.特殊防衛所涉案件往往情況復雜、造成的后果嚴重,因此要注意案件發生的前因后果,把握住正當防衛的正義性這一基本要素,排除防衛挑撥、假想防衛等情況,既要保護人民群眾依法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又要防止假借防衛而犯罪,以準確體現立法精神。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朝向王某友追索飯款是合理、合法的行為,王某友吃飯后不但不還欠款,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還尋釁報復滋事,在本案的起因上負有責任。葉某朝雖準備了尖刀隨身攜帶,但從未主動使用,且其是在王某友等人不甘罷休、還會滋事的情況下,為防身而準備,符合情理,并非準備斗毆。葉某朝是被迫進行防衛,其在防衛的時間、對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一審: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1997)路刑初字第212號刑事判決(1997年10月14日)
二審: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臺法刑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1998年9月29日)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葉某朝正當防衛案(入庫編號:2024-18-1-177-001)》解讀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有效手段。1979年刑法第十七條即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1997年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在放寬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基礎上,增設特殊防衛制度,有力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法發〔2020〕3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正當防衛制度的具體適用作了進一步明確。在此基礎上,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了40余件涉正當防衛的參考案例,結合具體案件進一步明晰正當防衛的認定規則,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指引。整體而言,以往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多趨保守,認定特殊防衛的案例尤為稀少。而本參考案例屬于適用1997年刑法增設的特殊防衛制度的最早案例(1997年10月14日一審認定構成特殊防衛,宣告無罪;1998年9月29日二審裁定維持),對于特殊防衛的適用前提、防衛手段和防衛限度等具體問題的認定和政策整體把握具有很強的規則指引意義。
第一,特殊防衛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屬于這一范圍的不適用特殊防衛制度。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實施特殊防衛。1997年刑法增設特殊防衛制度,旨在鼓勵群眾勇于同犯罪作斗爭,維護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但同時嚴格限制適用范圍,以防止濫用特殊防衛權利。防衛人只能基于保護人身安全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的嚴重侵害,才能進行特殊防衛;出于保護其他法益的需要,則不能進行特殊防衛。由此,本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一提出:“特殊防衛的前提必須是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這種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對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輕傷害的輕微暴力侵害,則不能適用特殊防衛?!?/p>
本案中,王某友等人手持東洋刀等致命性兇器發起人身攻擊,且已砍在被告人葉某朝身上,葉某朝在防衛行為開始前和開始防衛后,身受犯罪分子刀砍、凳砸等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已致輕傷,應當認定王某友等人的行為系“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院認為,如不對上述行為進行有力的反擊,無法制止犯罪行為,故應當允許被侵害人進行特殊防衛。
第二,特殊防衛的防衛手段與結果不同于一般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關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與第一款規定的一般防衛的關系,存在“提示性規定說”和“法律擬制說”兩種不同觀點。然而,兩種觀點實際均是認為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不是防衛過當。雖然一般防衛也可能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只要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仍然成立正當防衛,但所涉情形在特殊防衛之中明顯更為常見。由此,本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二提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防衛人采取的防衛手段、造成的結果法律沒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依法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特殊防衛區別于一般防衛在防衛后果上的本質特征?!?/p>
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朝在自家店中先行被對方壓制并砍傷的情形下出刀防衛,防衛對象分別為持東洋刀將其砍傷的王某友和持凳砸擊其的鄭某偉,系直接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兇侵害人。葉某朝雖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但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特殊防衛案件的綜合評判應當把握住正義性這一基本要素,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及分清是非曲直。特殊防衛所涉案件往往情況復雜、造成的后果嚴重,對其處理應當避免簡單司法,而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特殊防衛的本質,通過綜合評判努力探求和實現法理情的有機融合。與一般正當防衛相比,特殊防衛雖然在防衛行為強度上明顯增加,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傷亡后果,但是行為目的和性質并未發生改變,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是正義行為。對此,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當注意把握。由此,本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三提出:“要注意案件發生的前因后果,把握住正當防衛的正義性這一基本要素,排除防衛挑撥、假想防衛等情況,既要保護人民群眾依法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又要防止假借防衛而犯罪,以準確體現立法精神?!?/p>
本案中,王某友吃飯后不但不還欠款,在被告人葉某朝追索后還尋釁報復滋事,在本案的起因上負有責任。葉某朝雖然事先準備防衛工具,但從未主動使用,且是在王某友等人不甘罷休、還會滋事的情況下為防身而準備,符合情理,并非準備斗毆??偠灾?,葉某朝系被迫進行防衛,其在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規定,認定為正當防衛(特殊防衛)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本參考案例作為刊物書籍案例,最早刊載于《刑事審判參考》2000年第1輯(刑參第40號案例)。作為1997年刑法施行14天即適用特殊防衛制度作出裁判的最早案件,其通過準確認定特殊防衛、宣告無罪,彰顯了司法機關的勇于擔當、依法辦事,可謂殊為不易、難能可貴;作為二十余年前最早刊載的特殊防衛案例,其對于系統闡釋正當防衛,特別是特殊防衛的價值導向、規則適用等發揮了重要作用,可謂意義重大、影響深遠。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庫將其作為首批參考案例入庫。以本參考案例為指引,處理涉特殊防衛案件時,要把握立法精神,立足具體案情,準確把握界限,確保既不限制公民防衛權,也不助長濫用暴力。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要堅決摒棄“人死為大”觀念的影響,嚴格公正辦案,勇于堅持法律原則。
近年來,在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推動之下,正當防衛理念得以重塑,刑法第二十條伴隨著法治進步持續落到實處。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彰顯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未來,隨著辦案理念的持續更新,司法機關必將更加準確穩妥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更加有力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更加有效維護法治秩序和社會正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涉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ㄗ髡撸河骱K?,馮喜恒;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