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旅游市場復蘇,很多家庭在周末或節假日選擇到近郊進行親子游,農村地區游樂場所、家庭農場等熱度持續升溫,深受家長和兒童歡迎。但農村地區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存在諸多安全問題,給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帶來巨大隱患,損害了游客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旅游市場健康發展,亟待引起重視。筆者分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準入門檻較低市場秩序混亂。國家對大型游樂設施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者及從業者應該取得相應資質。而在實踐中,許多小型游樂場所和游樂項目設置在近郊廟會、鄉鎮、景區,只需找好場地、買進設備即可營業,投入資金較少,流動性較大,經營者基本上未取得相應安裝、維修、經營資質,游樂設施的買賣、安裝和拆卸較為隨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類游樂設施缺乏統一標準,存在監管盲區,以至于留下隱患。小型游樂場所設施也因容易移動、隨意搬遷等特點,存在經營者刻意逃避監管的現象。
二是經營管理缺位留有空白地帶。根據有關規定,經營游樂場所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其對前來游玩的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理當切實履行相關責任,盡量避免悲劇。但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欠缺匱乏,重謀利輕安全,游樂設施的安全性、可靠性等硬件投入不足,使用維護不規范,現場管理不到位,埋藏很大的安全隱患。另外,對于小型兒童游樂設施進行監管的法規較少,安監部門主要針對摩天輪、海盜船等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監管,近郊兒童游樂設施很多未納入“特種設備”,實際上處于“無人監管”的尷尬境地。
三是安全意識不強存在監護盲區。進入鎮街游樂場所游玩的基本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年齡較小,對游樂設施和自身行為動作的危險性缺乏認識和判斷能力,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在兒童玩耍時高度注意、謹慎看護,對危險行為及時制止或進行必要的幫扶。但一些家長安全意識和監護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對游樂設施的安全性過度信任,對游樂園經營方及工作人員的安全提醒不以為然,沒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導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
針對上述風險,筆者建議采取以下途徑進行防范。
一是加強對鄉鎮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安全監管。通過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主管部門針對鄉鎮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督促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配備安全管理員,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工作制度,促進鄉鎮游樂場所及游樂設施運營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將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階段。
二是通過典型案例宣傳提升責任意識,促進糾紛源頭治理。結合典型案例宣傳,對鄉鎮游樂場所的經營主體進行有針對性的普法宣傳,告知其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促進游樂場所的經營者知法、守法、提高法治意識,促進輕微傷害的民事糾紛源頭化解。
三是建議通過商業保險分擔經營風險。鄉鎮游樂場所的經營主體可購買游樂場公眾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擔經濟賠償風險,同時也可最大限度保證被侵權人足額高效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