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時間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確定被侵權人損失的重要計算依據,影響床位費、護理費、住院診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相應賠償項目。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有些被侵權人刻意延長治療時間“掛床”住院,因此產生的相應費用,能否如期獲得賠償呢?
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原告“掛床”產生的相關不合理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2022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鄒某友無證駕駛一小型客車,沿105國道由南往北行駛至沂江鄉塔下村路口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的被告龔某(搭載原告鄒某軒)相撞,致龔某、鄒某軒受傷和兩車受損。
2022年9月2日,新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鄒某友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龔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鄒某軒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鄒某軒被送往新干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側第3跖骨骨折;2、雙下肢多處挫裂傷,后于2022年11月10日出院,共花費住院醫療費26000余元,但住院期間,原告鄒某軒存在外出14天的情形。
事故發生后,被告鄒某友向原告鄒某軒賠償了9000元醫療費,對于其余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原告鄒某軒遂訴至法院。
新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交警部門就案涉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恰當合理,被告亦無異議,予以確認,并據此確定被告鄒某友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龔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鄒某軒無責任。因被告鄒某友駕駛的小型客車未投保交強險,故原告鄒某軒的各項合法損失,應由被告鄒某友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應由被告鄒某友和龔某按各自責任予以賠償,即被告鄒某友承擔70%的責任,龔某承擔30%的責任。
關于原告鄒某軒的合法損失,因原告鄒某軒在住院期間存在14天外出的情形,此期間未實際在醫院住院治療,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均應按實際住院時間計算。原告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中包含了床位費、二級護理費、住院診查費共計884元,屬于原告擴大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身負擔。
法官提醒
“掛床”不僅浪費寶貴的醫療資源,也嚴重影響了賠償數額的確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法律規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必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