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有效推動了糧食安全保障法治化進展。蘇區時期,中國共產黨雖未明確提出“糧食安全”的概念,但鑒于支援革命戰爭和改善群眾生活的需要,先后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糧食安全的布告、訓令、決議等法律法規,糧食安全立法體系實現了從無到有、從片面到立體的轉變,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蘇區革命和踐行群眾路線的生動縮影。
蘇區時期糧食安全立法的主要內容
面對糧食供需失衡的問題,中國共產黨秉承保障紅軍給養和改善群眾生活的基本方針,持續推進糧食安全立法,將糧食生產、征集、流通、消費等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統籌解決糧食問題。
糧食生產立法
糧食生產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基礎環節,也是糧食安全立法的關鍵領域。
1931年4月16日通過的《閩西土地委員擴大會決議案》明確規定,“凡新墾荒田,歸農民所有,不收土地稅,并得由蘇維埃政府酌量情形予以物質上的幫助”,但禁止用以種植鴉片煙、建造地墳等。該決議案通過稅收優惠,鼓勵群眾開墾荒地,并限制耕地用途,以盡可能地調整農業結構,發揮出耕地資源的最大效用。
在擴大糧食種植面積的同時,蘇區政權還積極組織農業科學實驗,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糧食單位面積產量。1933年3月通過的《閩浙贛省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土地問題決議案》要求各級政府必須篩選出最好的種子,“以鄉為單位組織種子肥料研究所,吸收富有經驗的農民參加研究工作,改良生產”。
糧食生產過程所出現的農具、耕牛、勞動力缺乏等問題,相關立法中也有相應的解決方案,如1934年5月5日《紅“五一”工作的檢查與對“五卅”工作的決議》規定:“發展犁牛合作社和農具種子牲畜經理處的工作,來解決農具耕牛和種子的困難,組織生產互助社,互換活路?!?/p>
糧食征集立法
革命戰爭局勢變幻莫測,對糧食資源進行集中管理和調控,能夠更有效地應對戰爭突發事件。
蘇區政權先后發行多次經濟建設公債,通過債券的方式向群眾購買糧食。1933年7月22日發布的《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發行經濟建設公債的決議》提出:“發行經濟建設公債三百萬元,并準購買者以糧食或金錢自由交付?!蓖瞻l布的《中共中央組織局關于收集糧食運動中的任務與動員工作的決定》也提出,“公債可以用糧食來購買”,銷售公債所獲現金也可以收購糧食。
隨后,蘇區政權在維護群眾利益的基礎上,以稅收方式征集糧食。1933年8月發布的《川陜省蘇維埃政府公糧條例》中要求各級政府在滿足群眾自身需求后,應分階級、分年齡向蘇區群眾征收糧食,用作蘇維埃政府公務人員、往來運輸隊、紅軍以及無生產能力者的日?;锸?。
關于征集到的糧食如何儲存的問題,相關法規也作出明確規定,如1933年5月27日發布的訓令《關于倡辦糧食合作社與建立谷倉問題》要求各地依據儲積的糧食數量規劃建設谷倉的數目,在還沒有公共谷倉的鄉蘇,至少要建造一處能容納三百石谷子的谷倉。
糧食流通立法
糧食流通是連接糧食生產與消費的中間環節,涵蓋糧食價格、買賣、運輸等方面。
一方面,蘇區政權以市場調控機制為基礎、法律強制力為后盾平抑糧食價格波動。如《川陜省蘇維埃經濟政策》規定,正常情況下蘇維埃政府理應保證商業自由,不得妨礙商品市場,“只有在商業投機怠工,經濟封鎖足以危害供給人民群眾以重要生產品的時候和地方,只有為著紅軍需要供給有必要的時候和地方,蘇維埃政府可以對那些首先最必需的主要物品規定最高價格”。
另一方面,蘇區政權主張糧食貿易應以滿足內部軍糈民食為前提,鼓勵糧食內部流通,限制糧食對外輸出。1930年3月25日通過的《經濟政策決議案》規定:“禁止米糧輸出白色區域,但赤色區域內仍要流通?!贝文?月通過的《關于糧食問題決議案》規定:“蘇區應發展糧食的買賣,鼓動群眾到白區買糧食到蘇區來?!薄洞兲K維埃稅務條例草案》則利用稅收杠桿進行調節,對于糧食,可免入口稅,但需交出口稅,“得從值抽百分之二十起,以至抽百分之五十為止”。
糧食消費立法
出于優先保障軍糈民食的迫切需要,蘇區政權嚴格規范糧食用途,禁止使用糧食釀酒。
1930年2月通過的《糧食問題決議案》規定:“禁止用粘米造酒,以免耗費糧食?!薄督洕邲Q議案》則要求“政府出布告禁止青米做酒”,但有特別情形可以暫緩。
此后,糧食用途的管制不再局限于禁止釀酒,而是擴展至米粉等制作過程中容易耗費糧食的食物。1932年3月16日《人民委員會對于春耕中之耕牛糧食問題的決議》提出:“禁止和減少制造耗費食糧之食品(如米粉米果等等的禁止,米酒之減少制造等)?!?/p>
各地根據糧食供需情況對上述禁令予以適當調整,但始終貫徹節約糧食的基本原則,如1932年7月31日公布的《福建省各縣蘇糧食部長聯席會決議》新增相應的處罰措施,規定:“禁止把米拿去造粉干造燒酒。如查到有造粉干造燒酒的把他沒收?!蓖?2月27日發布的《禁止糧食出口靡費》要求各級政府應“根據各地實際需要,限制糧食浪費,如做粉子、造酒、喂雞等,并規定具體限制及取締辦法”。
蘇區時期糧食安全立法的實踐路徑
糧食安全立法施行初期,效果并不理想,蘇區出現質疑、觀望和認同的明顯分歧。因而,蘇區政權通過設立行政機關、解釋法規含義、拓寬普法途徑等方式建構法律認同感,確保糧食安全立法落到實處。
設立行政機關,促進立法落實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蘇區政權設立了縱橫交錯的糧食行政機關,負責糧食的儲存、運輸、調查統計等事宜,并執行和糧食相關的法令決議。
1931年10月通過的《湘贛蘇區各級蘇維埃政府暫行組織法》決定在省、縣、區、鄉蘇維埃政府分別設立糧食部、土地糧食科、糧食委員以及經濟糧食委員。同年10月28日發布的《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關于各種委員會工作概要說明》對糧食委員會內部作出更細致的劃分,分別設立糧食儲藏所、種子儲藏所、糧食調查統計科和糧食運輸棧。
除特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外,其他行政機關也會負責糧食事宜,如《人民委員會對于春耕中之耕牛糧食問題的決議》要求各地政府立即切實執行春耕訓令,并向群眾報告和解釋春耕訓令的意義。1933年2月1日發布的《春耕計劃》要求各級土地部必須根據本地實際情形,制定出更具體的春耕計劃。
這種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跨部門協作的模式,既為糧食安全立法的逐級落實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也為提高執行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
解釋法規含義,形成良性互動
囿于受教育程度,蘇區群眾認知水平普遍較低,難以理解專業的法律術語。
蘇區政權選擇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解釋法規,避免使用法言法語或復雜的表達方式,如《川陜省蘇維埃政府公糧條例》開篇即解釋“公糧”的基本含義,即群眾在數量規定范圍內自愿捐助的糧食,從而便于群眾理解法律術語。
在此基礎上,還強調“必須向廣大群眾解釋收公糧、實行累進稅的意義,按照公糧條例、工農稅務局條例進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損害蘇區政權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
蘇區政權還通過“問答”方式解答群眾所提出的相關問題,如《糧食問題問答》對公糧如何征集作出詳細解釋,“如收獲谷子不多,五背不收公糧,如田少另分得旱地補充的收得谷子,得和收得旱糧一起計算”。
針對各級蘇維埃政府難以理解和適用蘇維埃臨時組織大綱之規定,導致各級組織運行紊亂,無法發揮應有職能的問題,蘇區政權還專門發布《蘇維埃組織法及各種委員會的工作概要說明》,其中就有對糧食委員會職能的詳細解釋,即負責管理糧食和種子的儲藏、蘇區內外糧食數量的調查統計以及糧食的運輸。
拓寬普法途徑,引導知法守法
蘇區時期的糧食安全立法整體反映出柔性特征,缺乏強制力作為支撐,其約束力主要取決于群眾道德情感,而道德情感是在社會環境氛圍的影響下逐步形成的。
蘇區政權在制定糧食安全立法時,也定有配套的宣傳綱領,如《春耕運動宣傳要點》《春耕宣傳大綱》。據此,蘇區政權利用書籍、報刊發表法律文本,如《人民委員會對于春耕中之耕牛糧食問題的議決》《為發動群眾節省谷子賣給糧食調劑局》等先后在《紅色中華》刊發,使蘇區群眾初步知悉糧食安全立法的內容。還“經常將生產情形,做墻報及做稿送來紅色中華登載”,對先進典型事跡進行深度宣傳報道,發揮榜樣的引領帶動作用。
蘇區政權還要求“各級政府須用本地土話,將春耕計劃與意義,編成山歌、小調、劇本”。這些歌曲話劇深受蘇區群眾喜愛,每當春耕巡演團經過學校,都可以聽到兒童團的春耕歌聲:“春耕好,春耕好!今年春耕要提早……”由此可見,多樣化的普法途徑營造出熱烈擁護糧食安全立法的社會氛圍,持續感染蘇區群眾,引導他們知法守法。
蘇區時期,中國共產黨深刻認識到糧食問題的重要性,圍繞糧食生產、征集、流通和消費等環節構建糧食安全立法體系。盡管受制于戰時環境、思想認識等因素,糧食安全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但蘇區政權通過設立行政機關、解釋法規含義、拓寬普法途徑等方式促使糧食安全立法落到實處,有效緩解了蘇區的糧食危機,使蘇區取得革命戰爭的階段性勝利。
這為后續陜甘寧邊區乃至新中國糧食安全立法提供了立法范式,更為新時代糧食安全保障法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經驗借鑒。正確審視蘇區時期糧食安全立法的探索與實踐歷程,從中汲取經驗,對于充分發揮法律穩定性和確定性的優勢,牢牢把握糧食安全的主動權,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的法治根基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系江西省研究生創新專項資金項目(YC2023-S623)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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