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豐法院審結一起偽造、買賣身份證案
2024-07-25 14:09:4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龔嘉奎 曹琪 歐陽會
近日,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偽造、買賣身份證案。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肖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2年7月20日,吳某與肖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相互商量制作假證件對外銷售賺錢,由吳某負責制作,肖某、溫某(暫未歸案)、邱某(暫未歸案)負責廣告尋找顧客。肖某等三人通過某聊天軟件接收顧客訂單,并將顧客需要的訂單內容發送給吳某,由吳某按照顧客所需的內容制作居民身份證件。顧客驗貨后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肖某等三人支付費用,肖某等三人在收到錢后,以每張身份證40元的價格向吳某支付酬金。
經查,自2022年7月20日至今,吳某通過上述方式偽造身份證700余張,其中廢品200余張,實際買賣偽造的身份證件500余張,偽造駕駛證5本。吳某個人非法獲利2萬元左右、肖某非法獲利1萬余元。另查明,該案系吳某奶奶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案發后兩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該二人退繳非法獲利各1萬余元。
信豐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肖某偽造、買賣居民身份證件,情節嚴重,其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已構成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告人吳某、肖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吳某、肖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肖某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以及各自的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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