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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2O物流模式下表見代理權利外觀的構成
          ——上海一中院判決顏某某訴寶婧物流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2024-07-25 09:59:3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裁判要旨

            存在權利外觀系適用表見代理制度的主要前提。O2O特指互聯網發展背景下線上線下相融合的商業模式。線下與線上權利外觀不一致時應考量二者與相對人信賴之間的關聯程度,并結合物流行業O2O交易模式,認定是否存在權利外觀。構成要件都符合后,可適用表見代理制度。

            【案情】

            2020年12月,顏某某加入名為“寶婧-浦東京東《發車信息》群”微信群,潘某某每日在該群中發布運輸班次排班表。2021年2月至4月,顏某某在微信群中領取運輸任務后,以自己的手機號登錄“京管家”APP并創建運輸任務,APP內顯示運輸任務承運商為寶婧物流公司。顏某某使用案涉貨車完成運輸任務后,需填寫《京東發車信息單》并通過微信發送信息單照片至潘某某處,信息單左上角載明寶婧物流公司名稱。2021年7月10日,潘某某于微信中確認2021年2月至4月顏某某應結算的運費金額。2021年3月至5月,顏某某及其他駕駛員在“寶婧-浦東京東《發車信息》群”微信群中與寶婧物流公司工作人員侯某某、盧某、潘某某多次溝通催討運費。后因顏某某一直未收到2021年2月至4月的運費,遂起訴要求寶婧物流公司支付運費。

            經查,寶婧物流公司昆山分公司與奇儀順物流公司簽訂《公路運輸/配送合同》,約定該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承運路線及價格以合同附件《線路價格表》為準;線路價格表備注“……熟練操作京東APP”。

            【裁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潘某某并非寶婧物流公司員工,寶婧物流公司也從未授權潘某某與顏某某訂立運輸合同,故潘某某無權作為寶婧物流公司的代理人。雖然潘某某從未明確告知顏某某其是寶婧物流公司代理人,但是顏某某領取運輸任務的方式為潘某某在群名為“寶婧-浦東京東《發車信息》群”的微信群中發布運輸任務,每次在上述微信群中領取運輸任務后,顏某某均需登錄“京管家”APP創建運輸任務,該運輸任務中明確顯示承運商為寶婧物流公司,顏某某每次運輸過程中也需穿著印有寶婧物流公司名稱的統一制服馬甲,運輸完成后顏某某需填寫的發車信息單也顯示物流公司名稱為寶婧物流公司。寶婧物流公司工作人員侯某某在駕駛員催討運費后進入“寶婧-浦東京東《發車信息》群”微信群,但其從未在群中透露寶婧物流公司與奇儀順物流公司間的轉包事項,亦未告知潘某某并非其公司員工,且在駕駛員催討運費時,也曾向駕駛員承諾會解決運費問題,故上述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外觀足以使顏某某產生合理信賴?;趯ε四衬炒硇袨榈男刨?,顏某某履行了運輸義務,在向潘某某催討運費時也表示不清楚老板是誰,故顏某某對于潘某某沒有代理權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遂判決,潘某某的行為構成代表寶婧物流公司的表見代理,寶婧物流公司應支付運費。

            宣判后,寶婧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微信群聊天記錄中并無任何關于寶婧物流公司已經將運輸業務轉包給奇儀順物流公司的相關內容,寶婧物流公司員工侯某某加入群聊后也未曾披露過任何轉包事宜,反而曾表示會發放相應工資并解決運費問題。寶婧物流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顏某某已明知轉包內容。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潘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寶婧物流公司表見代理。

            1.傳統線下交易模式下權利外觀的認定。在傳統交易模式中,對表見代理重要構成要件即權利外觀的判斷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一是特定場所。即考慮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是否系在被代理人所在場所實施。通常來說,若行為人在被代理人所在場所進行的行為,則其具備授權的基礎表象。二是行為人與被代理之間的特定關系。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例如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雇傭關系等,則通常也可以認定具備使相對人信賴的權利外觀的基礎表象。三是行為人所持有的彰顯代理權存在的特殊依據。通常情況下,若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印章、介紹信、蓋章的空白合同書、委托書等材料或文件時,可以認定該代理行為具備使相對人信賴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初步權利外觀。

            2.O2O交易模式下權利外觀的認定。細究當前的O2O(即Onlineto Offline)商業交易模式,絕大多數都同時具備線上和線下的元素,對于此類混合型交易模式,應當兼采線上、線下交易模式中權利外觀的識別認定思路,對線上、線下大環節中能體現使相對人信賴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關鍵外觀要素進行綜合核查。本案中,案涉貨物運輸服務涉及線上即時通訊工具內接單、系統平臺操作、線下實際運輸等環節,本案線上環節內的權利外觀要素成立,顏某某有理由相信行為人獲得了寶婧物流公司授權;轉向線下實際運輸環節,顏某某每次運輸時都需穿著印有寶婧物流公司名稱的統一制服進行運輸,顏某某作為駕駛員亦相信該制服馬甲來源于寶婧物流公司,其運輸任務也在為寶婧物流公司所作。故綜合案涉交易所覆蓋的線上線下環節,代理權權利外觀成立無誤。

            此外,若線上、線下環節內的權利外觀元素不一致,則應當深入探究其中關系,是否一元素能夠對抗另一元素。本案中,寶婧物流公司將其承運的京東運輸任務進行了線下轉包,然而顏某某在線下環節中對于該轉包事項并不知曉,也非應當知曉,而線上環節中顏某某所見之權利外觀均與寶婧物流公司相關。故寶婧物流公司線下轉包給奇儀順物流公司的事實并不能阻卻權利外觀的形成。

            3.相對人善意無過失的衡量標準。學界對“善意”與“無過失”的關系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兩者互不包含,應區分處理。善意,即不知,系描述性的、具體的事實,通過客觀外部事實間接予以證明。而過失是在相對人已經客觀存在不知的情形下,引入理性人的標準,抽象評價相對人是否履行了應負的注意義務,屬于抽象的、評價性的事實。因此,從裁判規范的角度來看,具體的描述性的善意無法吸收抽象的、評價性的無過失。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兩者具有承接關系,應一體處理。善意與過失同屬于相對人的主觀層面,通過客觀事實來予以判斷,且從價值判斷角度來看,表見代理比無權代理具有更強的賠償責任,要求的善意程度應更高,故善意應吸收無過失。

            本案中,在代理人權利外觀存在的前提下,判斷顏某某是否善意無過失時應當考量權利外觀的強弱。潘某某雖是奇儀順物流公司的員工,但其在微信群中分擔派發任務、物流運輸以及工資結算過程中均提及實際承運人為寶婧物流公司,基于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潘某某的系列行為,顏某某產生了對潘某某具有寶婧物流公司代理權的信賴,且該權利外觀較強。同時,在判斷顏某某是否善意無過失時,還應從同類從業人員的理性角度來認定,顏某某作為駕駛員相較于專業從事物流行業的寶婧物流公司在訂立合同時認知較為有限,在領取工資時也未理清工資的支付主體,且從貨物運輸行業中駕駛員的交易模式、成本及效率來看,其調查審核義務較低,故對于潘某某沒有代理權的事實并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

            本案案號:(2022)滬0115民初33897號,(2023)滬01民終13412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張戀華 陳佳琳 周澤齡


          責任編輯:羅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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