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首先要對爭議法律關系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作出認定。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決定了應當適用什么法律。無論是程序上的立案受理還是實體法上的合同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都有較為特殊的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比绻V爭法律關系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就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確定管轄法院、認定合同效力;如果不屬于,則應當依照關于地域管轄、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則認定合同效力。因此,正確認定訴爭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前提。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勞務合同、承攬合同如何區分,裝飾裝修工程、農村建房是否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解釋一》)的規定。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以合同標的不同作為區分有名合同的標準。合同標的是給付,即為或者不為特定行為。合同標的不同于合同標的物。合同標的物是合同標的指向的物。例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其所指向之房屋屬于合同標的物。所有的合同都有標的,但未必有標的物。例如,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約定,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以避免對相對人通風、采光造成影響。該合同的標的是不為特定行為即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但該合同沒有標的物。
《民法典》合同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了專門規定,未對勞務合同作出專門規定,但對勞務關系作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等規定,承包人的義務是按發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是按發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勞務合同雖然不是有名合同,但民法理論和實踐上對于勞務合同的標的已經形成共識,即提供勞務。從二者標的的差異可以看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合同約定、質量合格的勞動成果——建設工程為標的;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標的,至于該勞務是否產生一個具體的勞動成果,在所不問。生活中常見的勞務合同是請鐘點工。鐘點工上門提供了勞務,就要支付工錢。但是,承包人并非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只有當承包人提供的勞務物化為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后,發包人才需要支付工程款。如果承包人提供了勞務但沒有物化為建設工程,或者建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就無權請求支付工程款。
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勞務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因此,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從合同標的看,勞務分包合同與勞務合同也具有本質區別。勞務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勞務就有權請求支付對價,只有通過組織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務,建成符合合同約定、質量合格的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后,才有權請求支付工程款。勞務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雖然組織建筑工人進行施工,但未將勞務物化為建設工程或者所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所付出的勞務沒有轉化成有效的勞動成果,就無權請求支付工程款。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一種類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適用《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均是《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睹穹ǖ洹返谄甙倨呤畻l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背袛埡贤浴鞍凑斩ㄗ魅说囊笸瓿晒ぷ?,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承攬合同的標的不同于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標的,但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屬于同一類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是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也屬于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屬于一種承攬合同?!睹穹ǖ洹返诎税倭惆藯l規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p>
發包人不能依據《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行使任意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權利。雖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這一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但人民法院在適用本條規定時仍然要考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尤其是建設工程與其他定作物的差異。建設工程屬于不動產,在經濟生活中價值高,對當事人利益影響大,對公共利益影響亦較大。變更、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當事人權益具有重大影響,應當十分慎重?!睹穹ǖ洹返谄甙侔耸邨l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背袛埡贤亩ㄗ魑镉猛揪哂刑囟ㄐ?,往往是專為滿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定作人不再有此需求,繼續履行承攬合同會造成浪費,而且定作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種情況下賦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具有經濟合理性。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建設工程規劃已經確定,不存在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不需要進行工程建設的情況,而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大,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需要在人、材、機等各方面做好準備,如果允許發包人任意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對承包人造成巨大損失,而且損害交易安全。
三、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適用
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是否適用《建筑法》《建工解釋一》和《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是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裝飾裝修工程分為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在法律適用上,對二者應加以區分。
?。ㄒ唬┙ㄖb飾裝修工程適用《建工解釋一》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會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使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建筑法》《建工解釋一》和《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督ㄖā穼ㄖb飾裝修工程的設計也有明確要求,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备鶕督ㄔO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統一為“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如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應資質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ǘ┳≌覂妊b飾裝修工程可適用《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建筑法》《建工解釋一》和《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由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對工程質量、安全使用影響較小,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宜過于嚴苛。有的地方法院出臺意見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可以適用《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此類規定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可作參考。同時也應當看到,有的業主或者施工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違規施工,危害建設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安全或者損害其他業主權益。這種情況下,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的,應當依法支持。
四、農村建房的法律適用
農村建房是否適用《建筑法》《建工解釋一》和《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是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對此問題,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ㄒ唬┺r民自建住宅一般不適用《建工解釋一》
《建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該法規定。農民自建住宅主要是低層住宅,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適用《建筑法》《建工解釋一》和《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對于此類糾紛,既要依法適用《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又要關照我國農民自建住宅的實際情況,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ǘ┰谵r村建設“小產權房”適用《建工解釋一》
在農村建設“小產權房”應當適用《建筑法》《建工解釋一》和《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有的發包人違法在農用地上建設“商品房”,并對外出售。此類工程項目缺少建設用地規劃和工程規劃手續,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屬于違法建筑?!督üそ忉屢弧返谌龡l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币虼?,在農村建設“小產權房”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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