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達到與用人單位約定的考核標準并拒絕調崗的,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解除勞動關系,是不是違法解除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某科技公司訴陳某勞動爭議案。
某科技公司訴稱,按照公司與陳某簽訂的薪資制度,如連續兩個季度未完成詢盤任務,公司有權予以辭退。陳某在職期間,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故請求法院判令無需支付25000元經濟補償。
被告陳某辯稱,公司單方發送調崗通知書,并捏造事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應支付經濟補償與賠償金5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科技公司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期限3年,陳某從事電商部經理工作,月工資按薪資協議10000元?!缎劫Y協議》載明其工資構成: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年度全勤獎。亦載明其職責:負責和管理線上運營事業部事務,配合線下銷售的線上轉出詢盤的成交;如連續兩個季度均未完成詢盤任務,公司有權予以降級或調崗,如果不服從公司有權辭退,不予以經濟補償;部門每月實驗室部分有效詢盤量不得低于100個。陳某2022年1月至6月均未完成詢盤量。
某科技公司遂向陳某作出《關于員工轉崗通知書》,稱陳某2022年每月均未達到公司考核指標,綜合能力不足以勝任電商部經理職位,調崗至電商部推廣崗位。調崗從2022年7月8日起執行,工作移交于2022年7月9日完成。
若不服從安排以曠工論處,曠工累計達到3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陳某拒絕調崗。2022年7月12日,某科技公司向陳某作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于2022年7月12日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包括無故曠工,未經過同意擅離會場,無故拒絕參加部門會議;公司認為其不能勝任當前崗位,作出調崗決定,其不服從安排;未按規定提交上月工作報表等。
陳某申請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0000元等。仲裁裁決書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經濟補償2500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裁決,訴來法院。
本院認為,陳某簽字確認的《薪資協議》,明確其負責的部門有效詢盤量不得低于100個,如連續兩個季度均為完成詢盤任務,公司有權予以降級或調崗,如果不服從降級、調崗與管理,公司有權辭退,表明某科技公司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及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該協議對陳某具有約束力。陳某2022年1月至6月的詢盤量均未達到100個。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及《薪資協議》內容,某科技公司將陳某的崗位由電商部經理調整至電商部推廣崗位,陳某拒絕到新崗位上班,某科技公司據此以嚴重違反管理制度為由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陳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或經濟補償缺乏依據。
青羊區法院遂判決,某科技公司無需向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5000元。宣判后,陳某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作職責和考核標準進行約定,勞動者未完成約定的考核指標,用人單位依照約定對勞動者進行調崗,勞動者予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管理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