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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審判數據配發典型案例
          2024-07-19 09:00:00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投資者訴昌某股份公司、東某證券公司、大某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證券服務機構嚴重違反注意義務,發布不實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過失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公開轉讓說明書》。該次公開轉讓主辦券商為東某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為大某會計師事務所。2014年至2016年,該股份公司虛構放貸業務,將款項轉入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的公司,形成關聯方資金占用合計18950萬元,其中8750萬元到期未被清償。2015年至2016年,該股份公司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審批,為實際控制人佘某、陳某控制的公司對外借款提供擔保合計16筆,累計擔保金額7730萬元。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該公司2014年、2015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風險評估程序、函證程序、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底稿編制內容存在與實際不符的情形,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大某會計師事務所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

            投資者主張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實導致其交易該公司股票受到損失,東某證券、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在提供證券服務時未履職盡責為由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占用及對外擔保情況,東某證券、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對不實信息披露文件的發布存在過失,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大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相關審計項目時,除風險評估程序、函證程序、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外,編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內容,未根據某掛牌公司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出具審計報告時未充分勤勉盡責,存在過錯。東某證券在抽樣調查中對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關聯交易的業務,未予重點關注,就此未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亦未結合在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進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亦存在過錯。判決:昌某股份公司賠償投資者全部損失,大某會計師事務所、東某證券分別在10%和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基礎,是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的前提。掛牌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證券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時歸位盡責,履行好“看門人”職責,是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環節。隨著證券服務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服務機構在防范證券欺詐造假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實踐中出現部分證券服務機構風險識別與評估程序存在嚴重缺陷,核查驗證“走過場”,執業報告“量身定制”,形成的專業意見背離執業基本準則等問題。本案中,掛牌公司實施財務造假行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為掛牌公司提供保薦承銷服務的證券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紤]到承銷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與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內部人”了解掛牌公司真實財務情況的途徑不同,對掛牌公司欺詐造假等行為的主觀過錯存在差別,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掛牌公司就投資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比例連帶責任,既充分體現人民法院落實“零容忍”要求,堅持“追首惡”與“打幫兇”并舉,又彰顯了人民法院在認定證券服務機構責任時堅持“過責相當”,精準追責,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被告人羅某故意殺人案

            ——辦理涉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同時聯動解決事實無人撫養子女的監護、救助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羅某與被害人廖某某(女,歿年33歲)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羅某與廖某某因家庭瑣事和經濟問題經常吵架。2022年3月,廖某某帶未成年的女兒在某縣租房居住,羅某則到外地務工。其間,羅某多次想通過廖某某聯系女兒遭到拒絕。同年7月16日,羅某欲挽回家庭,駕車回到某縣。7月18日凌晨1時許,羅某駕車到廖某某住處附近,與廖某某電話溝通未果,后持刀砍擊廖某某數刀致其死亡。

            【辦理結果】

            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羅某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成長問題由此凸顯。法院在辦案過程中主動延伸審判職能,一方面入戶走訪該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考察適宜未成年女孩后續生活的家庭環境,引導家屬落實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另一方面聯合某縣民政局、教育局,從監護責任落實、經濟困難救助、心理疏導等方面開展全方位、多元化的救助,切實有效解除案涉未成年人在生活、學習、心理等方面的后顧之憂。經多方努力,審理該案的廣西某縣人民法院對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依法進行變更,聯系縣民政局將其納入事實無人撫養救助對象,繼續通過判后走訪慰問,持續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典型意義】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嚴重暴力犯罪,對年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無疑會造成嚴重傷害,對此類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救助尤為必要。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積極履職,在充分考察未成年人其他親屬的監護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法為其變更監護人;主動聯合民政、教育等部門,協調、聯系給予司法救助、民政救助、心理疏導,給予困境未成年人全方位的幫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本案對人民法院健全“三合一”工作機制,融合貫通司法保護與社會保護、政府保護,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具有示范作用。

            黃某與世界某職業賽事和職業生涯專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巧用“東方經驗”化解中外當事人“心結”

            【基本案情】

            世界某職業賽事和職業生涯專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是一家在葡萄牙共和國注冊成立的體育職業和球員培訓公司。2013年,某公司與16歲的黃某及其監護人簽訂《球員培養及代理協議》,約定由某公司在葡萄牙投資培養黃某,培訓期限至2017年。培訓期滿后3年內,某公司代理黃某進行職業及商務開發,并按一定比例獲取收益。如黃某違反協議約定,違約金為1000萬歐元。黃某隨后赴葡萄牙參加某公司培訓。2015年,黃某離開培訓基地,隨后加入葡萄牙某足球俱樂部,并于2019年加盟國內某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俱樂部)。雙方未能履行《球員培養及代理協議》,但對未履行的原因持有較大爭議。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黃某賠償1000萬歐元違約金,但未具體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公司違約金360萬歐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調解:黃某一次性向某公司支付部分款項,某公司自收到上述款項一定期限內向相關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對黃某的強制執行措施,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時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外商事審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持續強化能動履職的典型案例。該案成功調解的經驗,具有示范意義。本案再審審查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和執行情況的基礎上,認定一審法院依據培訓時長比例酌定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且二審判決后實際難以執行,隨后即與某公司代表人陳某及代理律師進行充分溝通,就前述內容達成初步共識,形成各方合力。在得知陳某對黃某仍有“師徒”之誼,且愿意當面與黃某溝通后,法官積極創造有利調解條件,邀請陳某回國當面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庭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本案巧用“東方經驗”化解心結,通過能動履職實現了依法裁判和訴源治理的結合,鋪就中外當事人“握手言和”之路。

            某公司訴龍井市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協議案

            ——行政機關不得違法增設行政許可阻卻行政協議履行

            【基本案情】

            2008年,延邊州政府為加強延吉、龍井兩市之間溝通融合,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確定延吉市至龍井市客運班線實施公交化改造。此后龍井市政府與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為實行龍井-延吉線路城際公交化,由某公司收購龍井市某客運公司的整體資產并承擔債務。協議簽訂后,某公司為履行該協議成立某公交公司及其龍井分公司并進行了一系列公交化改革工作。2018年,延邊州交通運輸局擬許可延吉至龍井兩市間公交線路,向龍井市政府征求意見。龍井市政府以再增加一家公交企業勢必引起城市公交客運市場的混亂為由拒絕開通公交客運線路,對某公交公司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不予批準。2021年,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龍井市政府履行協議約定并承擔因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

            【裁判結果】

            延邊中院一審認為,根據州政府會議紀要、龍井市政府會議紀要及龍井市某客運公司整體轉讓協議,可以認定龍井市政府為實現公共管理目的,與某公司達成了進行延吉-龍井城際公交化改革的行政協議。龍井市政府的協議義務可具體化為與延吉市政府協商開通兩市之間的公交客運線路。開通毗臨城市公交客運線路與授予客運公司公交運營許可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此作出前置性規定。故龍井市政府提出的企業應先取得公交運營許可后,才能申請開通線路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責令龍井市政府繼續履行開通龍井-延吉城際公交線路的協議義務。如龍井市政府無法履行該義務,則應在確定無法履行之日起兩個月內對某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作出處理。吉林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之后,龍井市政府積極履行協議義務,開通了延吉-龍井城際公交線路。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行政機關在交通運輸領域違法增設行政許可阻卻行政協議履行,影響民營企業公平合理競爭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履職,準確把握爭議實質,通過判決責令人民政府踐約守諾,依法履行協議義務,同時在判決中明確人民政府如不能履約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切實加大爭議實質性化解力度,有效避免程序空轉增加當事人訴累。該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著力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制度安排,依法保障市場準入統一,遏制濫用行政權力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破除區域壁壘和地方保護,維護統一公平誠信市場競爭環境的審判理念。

            束某等40人與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法院與人社局聯動共促、助推農民工工資糾紛終本案件出清

            【基本案情】

            2014年,桐城市住建局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某建筑公司債務問題導致工程進展緩慢。2018年,某建筑公司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相關工程在2019年成功竣工并驗收合格。但此時,該建筑公司因嚴重債務問題被其他法院執行導致公司賬戶無法走賬,同時各方當事人對工程款發放存在巨大分歧,致使工程款無法按期發放,造成40名農民工的180萬余元工資款被拖欠5年之久。

            40名農民工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桐城法院)起訴,經法院調解,某勞務公司應向40名農民工發放工資款180萬余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因本案涉及工程轉包法律關系,某建筑公司系某勞務公司的次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執行某勞務公司對某建筑公司的到期債權,但不得再執行次債務人某建筑公司對桐城市住建局享有的到期債權。此時,某建筑公司因債務纏身實際已經成為典型的“僵尸企業”,執行案件陷入僵局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執行結果】

            考慮到本案案情復雜且農民工人數眾多,桐城法院及時將相關情況函告桐城市人社局,請求聯動執行。桐城市人社局在核實案情后,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向桐城市住建局致函要求在未結算工程款范圍內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最終,在桐城市法院和桐城市人社局聯動共促下,桐城市住建局在未結算工程款范圍內將180萬余元農民工工資全部匯入桐城市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專戶,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與政府部門協作聯動,更好地實現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良性互動,是推動“終本清倉”專項行動取得積極進展的有效舉措。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充分考慮到案件涉及層層轉包的法律關系,找準破局關鍵是執行次債務人到期債權的法律局限性,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溝通協調,及時聯動共促,發揮人社局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組織協調的職能作用,實現執行工作與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良性互動,將拖欠5年之久、涉40名農民工工資的執行案件順利執結,同時有效避免引發新的訴訟和執行案件,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責任編輯: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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