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逝者遺產無人繼承
法院依申請指定當地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
2024-07-06 09:41:2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吳英 梁南
被繼承人去世留有遺產,但法定繼承人均聲明放棄繼承遺產,被繼承人的遺產將如何處理?近日,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審結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指定由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
2020年4月,為購買商品房,王某與中國工商銀行黃梅支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貸款58萬元,貸款期限為360個月。合同簽訂后,銀行依約發放貸款,王某以其購買的商品房作為抵押。自2022年1月起,王某就未按期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后經銀行催告得知,王某已于2021年3月初去世。
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均聲明放棄繼承王某的遺產。中國工商銀行黃梅支行作為王某遺產的利害關系人,向黃梅法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法院指定黃梅縣民政局擔任被繼承人王某的遺產管理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亦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留有遺囑,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可以作為王某遺產管理人的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執行人,但王某名下有其購買的商品房不動產,存在需要管理的遺產,有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必要。中國工商銀行黃梅支行與王某之間有抵押借款合同關系,該銀行系適格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黃梅縣民政局作為王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系適格的遺產管理人,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利于管理和維護被繼承人王某的遺產,確保各權利人利益順利實現,黃梅法院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指定黃梅縣民政局作為王某的遺產管理人。
責任編輯: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