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7月26日7時左右,職工尚某某從單位下夜班。途中駕駛電動車不慎摔倒致雙膝受傷,隨后其繼續騎行至居住村莊的早餐店吃早餐,十幾分鐘吃過早餐后,欲前往鎮衛生所檢查雙膝。當日8時左右,在尚某某騎電動車去鎮衛生所途中行至一路口處,與一輛小型轎車相撞,尚某某當場死亡。當地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尚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9年8月20日,用人單位就尚某某死亡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尚某某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尚某某父母即本案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分歧】
對尚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規定,因此不予認定工傷。
另一種觀點認為,尚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尚某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沒有爭議。其能否認定為工傷,關鍵看其所受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以及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尚某某在下班后回到居住村莊吃早飯,并未回到家中,下班過程尚未完成,屬于下班途中;吃早飯屬于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而雙膝受傷去就醫屬于特殊情況,該特殊情況的出現導致其下班路線有所變化,但是及時就醫符合常理,因此,前往衛生所檢查的路線屬于合理路線,屬于下班途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尚某某下夜班途中吃早飯、就醫沒有改變其下班的目的。吃飯是職工維持日常生理所必需的行為,特別是下夜班的職工在到家前吃早飯,符合常理。尚某某清早下夜班回家途中吃早餐不影響對下班途中的認定。其雙膝受傷,需要盡快就醫,這一特殊情況的出現,使得尚某某在吃過早飯后去鎮衛生所檢查,成為其正常的生理需求。
第二,前往鎮衛生所的路線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對合理路線的判斷,除應考慮距離、路況、交通工具、季節氣候的變化外,還應對偶然性意外事件的發生,作出客觀、合理、全面的判斷。尚某某騎電動車下班路上摔傷雙膝,屬于偶然性意外事件,在早飯后、回家前,前往鎮衛生所檢查治療,屬人之常理,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標準,且其選擇的是距離較近的鎮衛生所,屬于合理路線。
第三,尚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尚某某7時左右從公司下班,路上摔傷,其在較短時間吃過早飯后欲到衛生所檢查就醫,途中8時左右發生交通事故,從下班到發生交通事故僅經過一個小時。在此期間,其吃早飯、就醫均屬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活動,且未花費過多的時間,因此,尚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內。
綜上,尚某某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視為“上下班途中”。其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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