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基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醫務人員的培養、成長需要經歷系統而漫長的過程,組織安排外出進修是醫療機構提升醫務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的重要手段。為了防止人才流失,醫療機構往往會與醫務人員簽訂進修學習協議,明確規定服務期限,然而部分醫務人員還是會因為個人原因提前離職,造成醫療機構損失。近日,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務人員在接受醫院出資培訓后服務期內擅自辭職引發的人事爭議案,醫務人員本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約定及承諾內容,其單方離職的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誠信”相悖,法院通過判決旗幟鮮明地否定了該種背信行為,旨在用司法引導形成良好社會風尚。
圖為庭審現場。資料圖片
學成辭職,誠信何在?唐成源 作
服務期內辭職遭索賠
今年37歲的小歐是一名醫生,2011年7月,他被聘用到重慶市梁平區某醫院眼科工作,雙方簽訂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工作7年后,由于小歐工作表現突出,自身也有進修學習的意愿,醫院決定資助其前往重慶某醫院開展為期12個月的眼科專業進修。出發前,小歐與醫院簽訂了專業技術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協議書,約定由院方支付進修費、住宿費、差旅費等費用,進修結束后,小歐應按時返回醫院上班,在十年服務期內不得提出調動工作崗位、不得辭職,否則需退還進修期間醫院支付的一切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進修學習的一年里,醫院按約支付了進修費,還向小歐發放了進修補助費、節假日津貼等費用108934元,并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
進修結束后,小歐回到醫院只工作了一年半,便向醫院遞交了辭職信,書面提出辭職。在信中,他表示自己是因個人原因辭職,將在一個月后離開。
醫院同意小歐的辭職,但要求按照此前簽訂的專業技術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協議書約定辦理離職手續,即小歐需退還醫院在進修期間向其支付的進修補助,并承擔違約金共計15萬元。上述要求遭到小歐拒絕,雙方不歡而散。
一個月后,在未辦理完相關離職手續的情況下,小歐強行離開了醫院,隨后向重慶市梁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與醫院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醫院方隨即提出反申請,請求裁決小歐退還進修補助115121.80元,并承擔違約金3萬元。
梁平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小歐應向醫院退還進修等費用59884元并承擔賠償金25250元,合計85134元,方可解除雙方人事關系。小歐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梁平區法院,請求判決解除與醫院的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要求醫院支付未發工資、加班工資等欠款,同時拒絕賠償醫院提出的賠償請求。
辭職說走就走要擔責
“我作為醫療技術人員需要提高技能、需要學習,面對來之不易的進修機會,簽訂協議書的時候即使有不平等條款我也會簽字?!痹谛W看來,基于自身與單位的不平等關系,簽下有十年服務期的協議書如同簽下一張不平等的“賣身契”。
“小歐參加的進修是由他本人申請才獲得的資格,進修本身不具有強制性,簽訂協議書時我們也充分尊重了他本人的意見,不存在不平等條款?!贬t院方指出,協議書是經過小歐認可后雙方簽訂的,里面約定的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合法有效,都應受法律保護。
醫院方認為,送小歐進修學習醫學知識和技術、掌握更新的醫療技能,從小歐個人角度來看是為其增加職業發展機會,全面提升職業競爭優勢,從醫院層面考慮,是為了培養業務骨干,提升醫院整體醫療服務水平。然而,小歐擅自離職的行為,不僅僅造成醫院人才流失,同時也造成醫院培訓投資損失。小歐不但無意為醫院分擔損失,在提出辭職后,更是在未辦理完相關離職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崗,屬于嚴重違約行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梁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無證據證明醫院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時,雙方訂立的專業技術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小歐在約定服務期內違反專業技術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協議書關于服務期的約定,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應按約定退還醫院差旅費22950元、進修補助48199元,支付違約金3萬元,共計101149元。同時,小歐自進修結束返回醫院工作至其辭職離開醫院時止,已履行服務期19個月,培訓費用及違約金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服務期十年予以分攤。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聘用合同解除,小歐應返還醫院進修等費用59884元,并承擔違約金25250元,合計85134元,駁回小歐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解析
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屬違約行為
近年來,醫務人員外出進修后,在約定服務期內辭職的情況增多,導致涉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人事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簽訂的專業人才外出進修學習協議書效力如何?醫務人員在約定服務期內提出辭職,是否屬于違約行為?如果醫務人員違約,應當賠償的范圍包含哪些?這些問題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考量: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指合同訂立的形式、程序等遵循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身義務。
本案系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間的人事爭議,《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規定,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等條款。小歐與醫院按照上述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聘用合同、專業技術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協議書,對人員聘用、工資待遇、服務期限、外出進修、違約責任等作出了約定。兩份合同均屬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誠實履行權利義務。
二是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屬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兩種情形,包括完全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預期違約等形態。當一方當事人發生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小歐與醫院在專業技術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協議書中約定:進修結束后小歐應按時返回醫院上班,服務期為十年,在約定服務期內小歐不得提出調動工作崗位,不得辭職,否則應退還進修期間醫院為其進修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含進修學費、住宿費、福利及進修補助費等),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作為解除聘用合同的另外約定,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身義務。而小歐在履行19個月服務期后單方提出辭職,系部分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
同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小歐雖提前30日書面通知醫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但醫院主要負責人明確表示待小歐退還外出培訓等費用后方同意解除,雙方實則并未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后小歐強行離開醫院,系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
三是合同因違約解除需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相關情形,其中包括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解除。因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如果合同中有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違約方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本案中,小歐單方面辭職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返還醫院為其外出進修支付的培訓費并支付違約金。同時,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小歐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根據雙方協議前期履行情況,小歐應退還的培訓費及違約金可以在雙方約定的十年服務期內按比例予以分攤。
■專家點評
以司法公信促誠實守信
重慶市委黨校副教授 賀洪波
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既是傳統美德,更是法律原則。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中國文化中源遠流長,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個人品德的核心和社會倫理的基石,體現了個人、組織、社會和國家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
而誠信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主要是針對具有交易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確立的基本準則,是將誠實信用的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吸收到法律規則中,要求民事行為人誠實守信、信守承諾,故誠信原則被稱為民法特別是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甚至被奉為“帝王原則”。
本案系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等條款,賦予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享有較一般勞動合同更寬泛的自主協商、自主約定的權利,但享受權利的同時也需雙方當事人履行更為積極的誠信義務。本案中,醫務人員與醫療機構簽訂了專業人才外出進修學習協議,雙方對醫務人員外出進修的培養形式、培訓時限、相關費用、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的約定,但醫務人員在完成進修后卻單方選擇離職,拒絕履行服務期的承諾。人民法院通過依法確認雙方外出進修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明確醫務人員存在單方解除合同、未全面履行約定服務期等違約行為,從而合理確定醫務人員因不誠信履約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僅從司法裁判的角度捋清了雙方權利義務,對醫務人員的違約行為給出了否定評價,更從誠實信用的角度,大力宣揚了中華傳統美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件,有助于規范、調整部分醫務人員一方面充分享受國家、單位在人才引進、培養方面的福利,另一方面通過違約“跳槽”追逐個人私利的不誠信亂象。
同時,該案也從合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三個層面充分提示、闡釋了合同履行中應注意的誠信義務。其一,合同雙方在合同設立階段應如實披露與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確保對方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作出決策。要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磋商,不得惡意磋商或故意誤導對方,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獲取非法的有利條件。其二,當合同一方因故不能按時或按合同條款履行責任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協商一致變更合同,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其三,合同雙方應基于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協商一致等合理原因,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誠信中止合同,協助對方采取相應措施。
誠信原則不僅影響著合同的簽訂履行,還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著我們的行為、決策以及與他人的關系。在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講誠實、重諾言、守信用,共同營造誠實守信、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