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各類新業態新模式新場景不斷涌現,消費者與經營者間因知情權問題所引發的糾紛數量也在不斷攀升。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經營者的告知義務、消費者的知情權作出了規定,但這些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信息范圍及履行方式,與告知義務相關的核心內涵仍有不明確之處。
特別是在汽車銷售領域,汽車行業經營者的告知義務存在兩個司法難點:一是事項繁多,法定告知范圍難以確定,與此相關的知情權爭訟頻發;二是信息隱瞞、錯誤告知與引發的法律后果還沒有明確,與此相關的案件沒有實現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汽車等大宗消費品的網絡銷售也逐漸成為車企售賣的主要渠道。但并非所有信息均會對消費者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而且由于手機頁面、電腦頁面的展示信息有限,汽車行業經營者需將影響大部分用戶決策的信息放在關鍵位置。若事無巨細地向消費者堆砌產品的所有信息,反而會讓消費者無所適從,從實質上影響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
因此,有必要對汽車行業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履行、消費者知情權的保障予以深入研究,厘清法定告知范圍,分析汽車行業經營者對不同層級信息告知義務的承擔方式、告知義務的強弱以及違反不同告知義務所引發的法律后果,并明確相關的裁判規則,推動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
一、汽車行業經營者的告知義務存在特殊性
第一,汽車組成復雜、零件眾多、配置選擇廣、交易環節信息量巨大。在汽車銷售活動中,不可能將車輛的全部信息事無巨細地向消費者進行告知,否則將會讓消費者“淹沒”在信息汪洋之中,反而不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切實保護。不同的汽車信息類型,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有不同的影響。一般而言,與汽車駕駛體驗直接相關的部件信息是消費者做出消費決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例如車輛動力系統、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等部件的參數。另外,由于汽車的外觀設計可以反映出汽車的品牌形象與消費者的個性需求,因此這部分的信息也是消費者重點考慮的因素。
第二,汽車銷售線上、線下同步,宣傳方式逐漸多元。除了傳統的4S店、車展,汽車行業經營者還會通過其官方網站、小程序、APP等網上渠道進行銷售。一般來說,汽車行業經營者會通過發布會、廣告等渠道就產品的特點或亮點進行簡潔明了的介紹,讓消費者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所售或擬售車輛的關鍵信息。與此同時,汽車行業經營者還會在其線上平臺,通過列表形式詳細描述車輛的各種配置參數、價格信息等。
總體來看,汽車行業經營者的主體特征、告知的信息類型,均會影響經營者告知義務范圍,進而影響因違反告知義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汽車行業經營者的告知義務,需進行分類討論。首先,在主體方面,無論是新車經營者還是二手車經營者,是個體經營者還是企業經營者,是直銷還是代理經銷人,各類經營主體的告知義務不盡相同。其次,在告知的信息類型方面,告知義務的強度與信息類型呈現梯次配置的特點。也就是說,并非所有信息都需要被告知,即使是需要告知的信息,其披露的強度也應與信息類型的不同而不同。最后,在法律后果方面,違反告知義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呈現梯度式特點,從消費欺詐引發的三倍賠償到違約解除、重大誤解撤銷,再到非欺詐性的知情權侵權等,各自對應不同強度的違反告知義務情形。
二、汽車行業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分類與要求
一般來說,汽車行業經營者告知義務的信息范圍,可以通過目的解釋的方式進行確定。無論新車還是二手車,法律都要求經營者披露車輛信息:一是保護財產利益,協助評估車輛的基本價值;二是保護人身利益,提示行車風險。兩者都立足于幫助消費者做出符合自身情況的購買決策。因此,經營者需要告知的事項范圍,取決于“購買決策關聯性”。對于顯著影響購買決策的信息,經營者負有較高強度的告知義務;反之,則僅負有弱告知義務。汽車行業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強度體現在內容的全面性、篇幅與頻次、引起注意的程度以及文本的易得性和易讀性上。就此,汽車銷售中所涉信息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與購買決策高度關聯,直接影響消費者購買目的能否實現的信息。這類信息一般為商品的核心信息,是區分此商品與彼商品的重要信息參數。在車輛銷售場景中,與消費決策高度關聯的信息指的是與車輛動力系統、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等主要部件相關的參數以及車輛型號、車況、燃油消耗、安全配置等信息。這些信息不僅體現了該汽車產品與其他汽車產品的主要區別,是消費者選擇購買汽車產品的主要考慮因素,還與消費者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因此,此類與購買決策關聯性極高的信息屬于經營者應當主動告知的信息。若經營者在汽車售賣過程中或汽車售賣合同中未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則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第二,雖不與購買決策直接關聯,但會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起重大作用的信息。相對來說,這些信息屬于消費者購買決策的次要考慮因素。在汽車銷售中,消費者可以根據車輛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進一步提供與車輛交易相關的必要信息,例如車輛的產地、規格、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等。若經營者未通過汽車售賣合同等有效方式進行告知,也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第三,與消費者購買決策關聯不大,并不影響消費目的實現的信息。這類信息一般為前述兩類信息以外的商品信息,這類信息雖與商品或服務相關,但一般情況下,其既不影響消費決策的作出,也不影響購買目的的實現。在具體車輛銷售場景中,主要是車輛的附加性配置(不包含消費者的個性化配置選項),如車輛玻璃材質、音響布局方式、座椅材料的構成比例等信息。這類信息既不涉及車輛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也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與車輛的日常使用。因此,對此類信息告知義務的要求(如汽車行業經營者告知的顆粒度、告知強度、告知行為引發用戶注意的程度)均要弱于前兩類信息。
特別是,因展示篇幅等條件限制,第三類信息的獲取與核實責任,在一定條件下會部分地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需要對第三類信息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消費者主張經營者侵犯了自己對第三類信息的知情權時,也宜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正如某案件判決書中所指出的,從大額商品交易的消費者謹慎義務看,消費者所購車輛價款數額較大,屬于關乎自身關鍵利益的商品,應賦予其相應的注意義務。若第三類信息確實影響到消費者購買決策的作出,則消費者本身有義務在購買時主動向經營者核實。對于消費者就商品提出的詢問,汽車行業經營者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否則經營者將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此外,也有必要進一步區分汽車行業經營者是一般性的模糊宣傳、瑕疵行為,還是故意夸大宣傳或者引起消費者誤解的宣傳,不同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后果亦不相同。即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但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三、汽車行業經營者告知義務可以參考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車企經營者與消費者知情權糾紛中,對于合同中的同一事實,消費者與經營者的認知也會不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合同中的事實性描述(例如對汽車、座椅、車窗等的定義)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宜先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確定。當法律規定不明時,可以參考適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在汽車銷售領域,經營者告知義務的落實與消費者知情權保障的核心,并不在于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所有信息,而是在權衡汽車產業現實、相關操作合理性的前提下,將經營者需要明確告知的信息重點對應至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締約目的實現,或涉及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實質性財產利益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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