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在第36個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蔡某某販賣、制造毒品,康某某販賣、運輸毒品,郭某某、俞某某窩藏、轉移毒品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蔡某某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康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郭某某犯窩藏、轉移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俞某某犯窩藏、轉移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20年以來,被告人蔡某某陸續從四川省成都市、陜西省西安市購買制毒物品,多次通過廖某某、被告人俞某某從網上購買防毒面具、濾紙、草酸等物品,準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021年五六月份,蔡某某在其位于漢中市漢臺區張萬營村家中和南鄭區湘水鎮親戚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將部分甲基苯丙胺、制毒物品藏匿于其租用的住房內。同年9月21日,蔡某某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制毒物品,并由他人送至漢中市并自行運回其自建房。
2021年國慶節前,吸毒人員張某某(另案處理)聯系被告人康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康某某介紹蔡某某與其見面商定交易毒品的數量、價格。10月4日晚,張某某與康某某從成都到漢中,與蔡某某電話聯系交易地點,從蔡某某處購得270余克甲基苯丙胺,連夜駕車返回四川。同年10月17日,公安機關抓獲蔡某某后,其前妻被告人郭某某告知其子被告人俞某某將蔡某某在其家存放的8.3克甲基苯丙胺,轉移至俞某某家中。后公安機關先后在蔡某某家、蔡的親戚家、租住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1273.1克。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販賣、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認罪,應從嚴懲處;被告人康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70余克,系從犯,認罪認罰,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俞某某窩藏、轉移甲基苯丙胺8.3克,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二人均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