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礪奮進攀高峰 擔當作為譜新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為紀念這部重要法律施行25周年,也為了讓全社會更好地了解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發展和取得的巨大成就,人民法院報記者深度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分管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陶凱元副院長。
問: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施行25周年,請您對這部法律和相應的審判工作作一總體評價。
答:制定國家賠償法、建立國家賠償制度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法治天平上的重要砝碼。25年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正式施行,這是值得載入史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因為它進一步改寫了我們幾千年封建社會“民不告官”“官無悔判”的傳統,開啟了“官賠民”的新制度,翻開了民主法治建設的新篇章。
多年來的實踐已經證明,我國國家賠償法是一部充分體現黨的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符合中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需要的好法律,是一部經得起歷史檢驗、當之無愧的憲法相關法和人權保障法,而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是執行國家賠償法,落實憲法關于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尊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職務侵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莊嚴承諾的司法保障。
問:近年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如何,主要亮點有哪些?
答:25年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全面依法治國作出系統部署以來,各級法院按照2014年在長春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會議的相關要求,忠誠履職,砥礪奮進,實現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長足進步。
第一,司法保障人權的作用更加凸顯,人民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明顯增強。一是司法職能有效發揮。2014至2019年,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101479件,其中司法賠償案件27509件。從第三次全國法院國家賠償案件質量評查結果來看,優良率達97.75%。二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妥善審結呼格吉勒圖親屬、聶樹斌親屬、陳滿、劉忠林等人申請刑事賠償案,還通過田孝平、王本余等案明確了新的保障人權的裁判規則;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加強產權平等保護、優化營商環境的精神,妥善審結沈陽北鵬公司申請刑事賠償等重大涉財案件。三是延伸工作成效顯著。根據冤錯案件受害人順利回歸社會需各方共同努力的實際,積極協調有關各方參與善后,切實解決了一批受害人的合理案外需求,有效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法律適用規范體系更加完備,監督指導力度明顯增強。一是國家賠償法律適用規范體系基本建成。先后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重要司法解釋,豐富了實體裁判規則,提升了人權保障水平。二是審判監督力度明顯增強。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申訴監督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規則;依法糾正了丹東益陽公司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案、韋瑞刁申請二審無罪賠償案等一批案件;開展第三次全國法院國家賠償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對各級法院執法辦案能力進行了全面“體檢”。三是案例指導有效發揮作用。首次發布國家賠償指導性案例,另甄選評定優秀案例、文書、庭審活動48個。
第三,工作機制更加完善,公信力影響力顯著提升。一是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冤錯案件國家賠償工作的意見》等重要規范性文件,提升了糾錯、賠償、補償、輿情引導一體化處理水平。二是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國家賠償司法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范國家賠償審判辦案流程公開、聽證質證公開和文書公開,積極推進庭審網絡直播工作,增強了工作透明度和影響力。三是各地探索成果可喜。浙江高院高度重視“楓橋經驗”,確保重大刑事冤錯賠償案件矛盾實質化解在當地;內蒙古高院完善了刑事改判無罪與國家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銜接的機制;湖南高院推行“一案一建議”制度,充分發揮國家賠償倒逼機制的作用。
第四,理論研究更加深入,培訓交流更有成效。一是加強理論研究平臺建設,成功舉辦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國家賠償理論專業委員會第三屆年會暨“國家賠償與司法改革”主題論壇,設立國家責任研究基地并已成功舉辦兩次年會,深化了對國家責任基礎理論和具體制度的研究,促進了理論與實踐的良性互動。二是國家法官學院及各地分院紛紛舉辦專題培訓班,基本實現了國家賠償審判法官的全員覆蓋。三是相關的國內交流更加頻繁,國際交流也逐步打開局面。
問:新時代的到來,給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帶來了哪些重大發展機遇?
答:黨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政治判斷,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是我們認清形勢任務、謀劃推進工作的新坐標,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重大發展機遇期。
第一,黨中央關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要求,為我們行穩致遠提供了努力方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通過平冤理直的價值承載,保障人權和制約公權的主要功能,重塑公平正義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實踐意義,成為國家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第二,黨中央對于加強人權司法保護的高度重視,為我們干事創業提供了不竭動力。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要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黨的十九大不僅重申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更進一步強調要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加強憲法實施。這些重大部署,為我們做好工作提供了動力源泉。
第三,多年改革發展壯大的國力以及積累的豐富經驗,為我們厚積薄發奠定了堅實基礎。經過多年改革開放,我國國力特別是財力已大為增強,這為國家賠償進一步降低門檻、拓展范圍、提高標準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時,國家賠償法施行已有25年,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已相對豐富,各級法院也探索創造了若干行之有效的經驗,理論研究也日趨活躍。
第四,相關法律規范的修改完善和工作影響力的大幅提升,為我們充分履職提供了難得契機。相繼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明確界定了國家賠償工作的審判性質,并提供了審判組織和審判機構建設的規范依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同時,近年來,有關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的代表建議、委員提案和各類媒體報道更加頻繁,影響力前所未有。這都是我們實現新發展的重要契機。
問:挑戰往往與機遇并存,新時代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將面臨哪些重大挑戰?
答: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把握。
第一,社會主要矛盾的歷史性變化,需要我們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具體到國家賠償領域,體現為人民群眾對直接關系自身權益的公權力行為更加敏感,對相關執法司法行為的規范性、透明度更加關注,對救濟措施的及時性、充分性更加向往,對通過國家賠償程序表達訴求、維護權益更加依賴,對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有機統一更加期待。
第二,黨中央對現代化建設的戰略安排,需要我們在工作規劃上與時俱進。按照“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我們當前的工作重點是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長期的目標則是按照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完成國家賠償制度體系以及實踐能力的現代化轉型,為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把我國建設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第三,司法領域的相關變革,需要我們在應對舉措上推陳出新。近年來,國家賠償案件數量并未隨執法司法水平的提升而下降,反而穩中有升;一些法律的變化,如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國家賠償審判帶來了新的挑戰;而司法改革的一系列舉措,客觀上也對專業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問: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有無新的工作理念?
答:根據新時代的特點和要求,我們于去年9月份在杭州召開了第三次全國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會議暨第一次全國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會議。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會議。會上明確提出,要在繼續鞏固深化對“長春會議”“福州會議”等所提重要理念的認識的基礎上,切實推動“當賠則賠”從應然到實然的轉變,切實“把好事辦好”,以期讓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更有溫度、更有質量、更有效能。其中,樹立“當賠則賠”的理念,就是要旗幟鮮明地講救濟,就是要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內從優用足各項法律政策,在司法裁量權范圍內盡量做對請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讀,除非法律或政策有明確的限制,否則不得減損請求人的權益。樹立“把好事辦好”的理念,就是要讓人民群眾真真切切感受到國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就是要用情、走心地開展工作,樹立真摯的人民情懷,設身處地為人民著想,靈活運用各種方法,調動一切有利因素,努力把工作做細、做實、做透。
問: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和目標是什么?
答: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我們對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總體思路與要求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以中央關于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要求為基本遵循,以審判體制改革、專業化建設和人才激勵為驅動,進一步鞏固提升司法理念,不斷創新完善工作機制,勇于攻堅克難,全面提升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發展質效,切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多元化、精細化司法需求。
其中,隊伍專業化建設是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因為,國家賠償是一項特殊的綜合性審判業務,涉及各行政、司法機關,橫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保全、執行各程序,面對的又是比民事侵權影響更大、矛盾更加激烈的國家侵權、“官”民矛盾,且需要完成更多后續工作,處理不當必將產生“二次損害”,處理得當則有利于修復提升司法公信和權威,故不僅具有格外重要的法治地位和作用,而且對法官們的知識結構、專業水準、政策水平、協調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我們將通過探索推進審判機制改革、優化配置審判資源,理順審判組織機構關系、充分發揮合議庭職能作用,完善人才激勵體系、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等措施來實現目標。
另一項核心工作,是裁判規則的精細化。近些年,國家賠償的主要法律框架已經建立,但依然面臨法律供給有限的現實,使審判實務中積累了一批重大疑難問題,暴露了裁判規則體系不夠精細的弱點,制約了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為此,我們成立了調研小組,梳理出了疑難問題清單,區分了問題層次,明確了相應的攻堅計劃。下一步,將充分發揮國家賠償聯席會議、國家責任研究基地等平臺作用,匯集各方力量,共同攻堅克難。另外,條件成熟時,還將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改建議,以進一步推動國家賠償法律體系完善。
此外,鑒于國家賠償案件備受各界關注,而黨的十九大在“深化依法治國實踐”部分又明確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所以我們把創新完善新聞宣傳機制作為了下一步工作的重要努力方向,將通過加大典型案件的宣傳頻率和力度,講好國家賠償保障人權、規范公權、維護公平正義的法治故事,提升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