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 id="rl7qn"></th>

        1. 芻議基層法院規范司法行為路徑

          2019-09-26 08:59:1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院長 陶銀剛
           

          司法行為不規范是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司法效率不高以及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從規范司法行為抓起,使司法機關的各項活動在制度框架內有序進行,既能推動司法活動程序化、促使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依法規范行使職權,又能讓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有穩定的預期,更好體現司法的人民性以及司法公正與效率相結合的理念。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規范司法行為明確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措施,這是黨在新的歷史時期,統籌全局,審時度勢,對司法活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推進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梢?,深入探討規范司法行為問題,既是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的具體表現,又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際行動。

              在上述意義的指引下,筆者擬結合基層法院工作實際,從三個方面對規范司法行為作一些粗淺分析,以期為司法機關進行司法行為專項整治提供些許借鑒。

              一、規范司法行為的內涵及其特征

              從語法角度看,“規范司法行為”是一個動賓結構的詞組。作為動詞的“規范”,是指使某些行為或活動合乎規范?!八痉ㄐ袨椤笔侵笍氖滤痉üぷ鞯娜藛T所有的司法活動?!耙幏端痉ㄐ袨椤本褪侵杆痉ㄈ藛T的司法活動要按一定的規范標準進行。根據這一概念,筆者認為規范司法行為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的特定性。也就是“規范司法行為”的承載者是特定的。從上述概念看,規范司法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司法人員。將規范司法行為的主體范疇加以明確,不單單是一個理論問題,更重要的是便于制定適合約束統一對象的司法行為規范。

            (二)活動的特指性。也就是規范司法行為的活動范疇特指司法活動?!斗ü傩袨橐幏丁芳扔蟹ü偎痉ㄐ袨橐幏队钟蟹ü贅I外活動規范。司法人員是社會的一員,當其按一定的法律規范處理案件時,該活動即為司法行為,也為司法活動;當其不是按法律規范處理案件而從事其他工作或進行業務外活動時,則不稱為司法行為、司法活動。分清司法活動與非司法活動,有利于制定不同的約束規范,并使之正確、正常發揮作用。

             (三)執行的嚴格性。規范司法行為最顯著的特征是摒棄和反對司法活動的隨意性。在法制健全、依法治國的國度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逐漸走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司法活動也逐步有規范標準供司法人員操作。規范司法行為就是要求司法人員嚴格按規范標準操作,決不允許司法隨心所欲,不允許徇私、徇情司法,否則司法的目的就會走向反面。因此,抓嚴格按法律規范司法,就是抓住了規范司法行為的核心。

              二、當前不規范司法行為的表現及其產生的原因

             以基層法院為例,不規范司法行為主要有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立案階段不規范司法行為主要有:①對有關法定時間執行不嚴格。以民事訴訟為例,立案階段法官應執行的法定時間有6處,即: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收到被告答辯狀五日內將副本發送原告;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受委托調查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立案法官不能嚴格按上述法定時間完成立案行為。最典型的是,接受委托調查之規定,基本上是形同虛設,受委托的法院大部分不按法定時間完成調查,更有甚者,將委托書置之不理。②法官履行“告知”義務不到位。立案階段法官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有11處之多。但實踐中有些法官不能嚴格履行這些義務。特別是向當事人“告知案件處理流程和法定期限”的執行更差。法官的“告知”義務,相對當事人來說則是“知情權”。法官履行“告知”義務不到位,當事人的“知情權”則受到侵犯。

            (二)在庭審階段司法行為不規范行為主要表現有:不能按法定要求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擅自更改開庭時間;出庭遲到;庭審用語不規范;不按要求著裝;開庭過程中小動作過多;擅自離開、隨意走動、接聽電話、打瞌睡等行為;有的甚至酒后參加庭審;對訴訟各方陳述、辯論時間的分配和控制不合理,往往對原告(或者公訴方)寬松,對被告(或者被告人)苛刻等。

              (三)文書制作不規范的表現有:文書格式不符合規范要求;遺漏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出現錯字、別字、語法錯誤、標點錯誤、邏輯錯誤;敘述案件事實不流暢、不簡練,論述判理不嚴密、不充分;數字、序號、期間等使用不規范等。

              (四)執行階段不規范的表現有:消極執行;長期久拖不執行;不按規定采取執行措施;隨意裁定中止、終結執行;對執行財產不按規定處置;不及時兌現執行款物;對被執行人態度粗暴;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手續不全;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不能及時辦理;擅自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據于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錯誤,不能依法定程序予以糾正等。

          司法行為不規范,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法官、法院的形象,嚴重者甚至破壞司法權威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因此,經常認真查擺不規范司法行為十分必要。筆者認為,出現上述不規范司法行為的原因主要有:

          其一、法官素質問題。一是規范意識不強,習慣于感情用事。法官是一個特殊群體,司法是一個特殊職業,法官是裁判者,常言道:“掌握生殺大權”。法官不僅在司法時要嚴格依法辦案,而且在業外活動中也要謹慎穩重,所有言行都要給人們以“公正化身”的形象。要做到這樣,就必須牢固樹立規范意識。而現實中,不少法官司法隨意性大,并導致了不良后果。二是缺乏大局意識,沒有把辦案同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更好地結合起來。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審判工作要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法官作為執法者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不斷增強依法調節各種民事關系,排解各種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能力,用審判公正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保持高度警惕,對各種敵對勢力利用各種形式和手段,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生產力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予以打擊。否則,必將損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改革開放大局。當前,有些法官辦案拖拉,不及時,效率低下,這就是素質不高的一種表現。三是服務意識低下,少數法官對群眾態度冷、硬、推、橫。問題的產生,除了社會根源以外,還存在著法官自身的思想問題。改革開放的實踐過程對人們的思想影響,主流是積極的,向上的,但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支流。如金錢的誘惑力越來越大,個別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誘發了貪欲,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道德觀念發生了扭曲,服務的意識也就會下降,司法公正就必然會受到損害。四是公正意識淡薄,以案謀私。受錯誤思想指導,個別法官竟和律師聯系起來,包打官司,辦“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有的法官和一方當事人共同研究鉆法律的空子,故意偏袒一方當事人,實施司法不公。更有甚者,有個別法官吃、拿、卡、要,接受當事人的賄賂,故意枉法裁判等等,嚴重損害了法官的形象。五是責任意識不強,辦案拖拉。法官審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經得起事實的檢驗、法律的檢驗、歷史的檢驗。不講效率的裁判,就是不講政治,不講正氣的裁判,哪怕結果是公正的,也因辦案時間拖得太長失去法律價值和社會效果,而成為實質上不公正的裁判。

              其二、法官管理機制問題。平時人們一談到管理,往往想到“加強教育”、“從嚴要求”、“嚴明紀律”、“獎罰分明”之類的管理手段。事實上不盡于此,對法官的管理已形成了立體的、多方面的管理。如法官的晉升就涉及到地方黨委、地方人大、上級法院等。另外,對于法官的管理除有精神層面的管理和行為上的管理外,還有物質層面的管理,也就是法官的經濟保障機制?,F實中,法官的經濟保障機制不健全,導致有的法官不規范司法,甚至產生司法腐敗。

              其三、立法上的問題。規范司法行為,首先要有規范的法律。盡管我國法制建設日益健全,但立法的漏洞也并存。特別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缺乏完善的、科學的、明確的規范標準加以限制和監督。因而不規范司法行為現象不可避免。

          三、規范司法行為的實現路徑

          規范司法行為,是保證司法公正、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年來,各級法院高度重視司法規范化建設,法院隊伍嚴格規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特別是今年7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規范司法行為、轉變司法作風”專項整治活動,目標就是引領全體干警更加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著力糾正司法行為、司法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在司法活動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司法規范化建設任重道遠。結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點整治的“為民服務、司法行為、廉潔紀律”三個方面12種行為,以及上述不規范司法行為現象及其產生的原因,筆者認為,規范司法行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首先,要抓法官素質的提高。這是解決規范司法行為的根本。只有高素質的法官,才有規范的司法行為。高素質的法官,除應具備一般公民的基本素質外,還應具備如下素質: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優良的法律職業能力和專業適應能力、良好的品行和德行、護法的膽識和使命感和牢固樹立前面所述的“五個意識”。法官的應有素質并非天生,而是通過嚴格的教育培訓和長期的司法實踐鍛煉養成的。因此提高法官素質應從三個方面努力:一是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法官這個特殊群體的司法理念、法律素養、行為習慣、性格修養等都有較高境界的要求。只有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才能使法官境界達到一定的高度,才有規范司法行為的基礎。二是加強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對法官的教育培訓,重點解決三個問題,即提高法官的審判技能和導入終身教育理念、提高專業素質。其中導入終身教育理念非常重要。終身教育就是加強從業人員的再教育再培訓,使之不斷適應職業和未來發展需要。樹立這一理念,可使法官視學習和提高技能為內在自覺行為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三是建立法官職業保障機制。包括權力保障和物質保障機制。

              其次,要抓法官的管理。抓法官隊伍的管理是規范司法行為的重要環節。須改進法官管理機制,改進法官遴選機制。法官之所以能夠擔當維護社會正義和良知的角色,不僅在于法官具有優秀的法律專業知識,還在于法官必須具備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質。為了保證法官的綜合素質,各國在明確規定外在的法官資格標準之外還設計了復雜、公開、吸收社會各界和政府機構廣泛參與的法官遴選機制,力圖通過選舉、聽證、任命等各種方法,確保候選人不僅具有表面的專業知識和素質,而且具有優秀的品德、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廣博的知識結構等深層的內在素質。法官的人品道德標準主要靠法官任命制度的設計和實施來保障。我國法官法雖然提高了法官業務素質標準,但是并沒有就如何保證法官的人品道德素質提出可行方案或措施。因此,必須設計和改進法官的遴選機制,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再次,要抓規范司法行為長效機制的建立和落實。這次規范司法行為的關鍵。建立規范司法行為的長效機制,要求針對問題有的放矢。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一些法官在司法活動和業外活動存在的問題,出臺了《法官行為規范(試行)》。這是規范司法行為的制度保障。但建立長效機制還要抓好該《規范》的落實和根據本地、本院實際情況出臺一些具體的實施細則。從以往經驗教訓看,最高法院推出新舉措或者部署全國性活動,地方有些法院往往是機械應付,表面上“有動員、有部署、有計劃、有領導小組、有檢查、有總結”等等,簡直是完美無缺,但事實上是流于形式,沒有起到應有作用。所以,最高法院出臺了規范司法行為的重要制度規范——《法官行為規范(試行)》,各級法院就應該狠抓落實,確?!斗ü傩袨橐幏叮ㄔ囆校返脑O立價值,確保全國法官司法行為的規范。另外,各地法院必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貫徹《法官行為規范(試行)》時,還要結合本院的實際建章立制,真正使所有司法行為和司法活動能夠規范化、制度化,進而實現司法職能。


           

           

           
          責任編輯:裴夏靜
          成人看片毛片免费播放器_欧美特欧美特级一片_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影片_Av国产91在线九色